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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被催告人:温州市龙湾舒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银国

  本机关于2020年5月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3号),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20000元;2.缴纳加处的罚款20000元;3.缴纳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湾支行,执法单位编号:200100。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龙人社监罚强催字〔2020〕1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7-86922811,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防大楼四楼)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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