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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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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2月4日

  (2021)浙0212民初2515号  林定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12民初996号  陆炼、王仕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炼、王仕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4月21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 浙0212民初13427号  孟庆州: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锦生与被告孟庆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3663号  钱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冯列与被告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 浙0212民初2832号  王曼华、李祖鹏、李土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曼华、李祖鹏、李土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十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04月21日下午14时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 浙0212民初13829号  郑兴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程东平与被告宁波汤仕玛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兴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06民初710号  李有能(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3****56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鑫发保险箱厂与被告李有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5 000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711号   兰如培(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2****5918):本院受理原告胡国海与被告兰如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9 755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4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 浙0206民初6465号  陈良(4206011972****4510)、湖北百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爱依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湖北百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良、湖北百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爱依迪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448 318.08元及该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爱依迪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238元,减半收取4119元,由原告浙江爱依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7元,由被告陈良、湖北百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92元;保全费2762元,由被告陈良、湖北百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97号  周海建(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95****2612):本院受理原告王敬涛与被告周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82民初999号  葛攀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美德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7411号  上海众煌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煌商贸有限公司、殷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7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众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1091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余姚市占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5869号之一  滕佳虹(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0048):原告鲍杰均与被告滕佳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滕佳虹归还原告鲍杰均借款15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滕佳虹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8413号  金艳:原告高建与被告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艳归还原告高建借款166000元,并支付以16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被告金艳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42号  王康:刘建华与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4月21日在本院泗门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8409号  范泽开、杨显英:原告周贤伦与被告范泽开、杨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泽开、杨显英归还原告周贤伦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范泽开、杨显英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2072号  汪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艾力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鹏达笔业有限公司、雷华勤、第三人汪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驳回原告宁波艾力士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4220元,由原告宁波艾力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特69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李红卫申请宣告公民李江美死亡一案。申请人李红卫称,李江美(公民身份证号:3302191972****002X)于2007年2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从余姚市梨洲街道古路头村洪水桥租房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人李江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江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江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江美情况,向本院报告。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226民初4523号  李双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泽伟诉被告王再军、李双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6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再军、李双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葛泽伟借款本金 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王再军、李双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葛泽伟保全费1270元;三、驳回原告葛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3300元,减半收取 1650元,由被告王再军、李双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681民初15710号  童兆瑞:原告杨锋与被告童兆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1民初15710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锋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45元,由原告杨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5920号  洪仁发:原告徐鲁均与被告洪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1民初15920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被告洪仁发应归还原告徐鲁均借款307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69元,由被告洪仁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执清1号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徐世国申请徐世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已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徐世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3日星期三前,向徐世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6楼;联系人:缪陈之13806536964,叶人豪18367827617)。因本案已于2019年7月8日发起集中申报一次,本次集中申报为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行审9号   温州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局与温州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浙0303行审9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温州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行审10号   温州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局与温州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浙0303 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温州阳光壹零零健身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行审11号   温州市龙湾状元爱缇斯鞋底加工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局与温州市龙湾状元爱缇斯鞋底加工场缴纳罚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浙0303行审11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温州市龙湾状元爱缇斯鞋底加工场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行审12号   温州市龙湾状元爱缇斯鞋底加工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局与温州市龙湾状元爱缇斯鞋底加工场缴纳加处罚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浙0303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温州市龙湾状元爱缇斯鞋底加工场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781号  吴健:本院受理原告冀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24民初5711号  杭州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旅楠溪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24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旅楠溪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押金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881号  郑伟、郑小林:原告王琴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3969号  嘉兴蓝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留根诉被告嘉兴蓝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4088号  夏春龙:本院受理原告顾彩花诉被告夏春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10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抽签确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9A;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及电话:俞聪,18267279023),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25日下午14时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破14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裁定受理浙江立福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抽签确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立福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立福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9A;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及电话:俞聪,18267279023),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浙江立福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3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3067号  程爱仙、程国华:本院受理浙江德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被告申请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3608号  姜艳:本院受理原告沈金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赖在富诉请本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方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4297号  余明胜:本院审理原告李蔚与被告余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751号之一   赵炳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750号之一   周越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3506号   卢逵杰:本院受理原告陈琦辉诉被告卢逵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99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下午14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675号  陈梅: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美闯塑机商行与被告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85200元并支付违约金89049元(其中83000元从2019年4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另302200元从2019年10月2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8日违约金为89049元)。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10:2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2-04 2 2021年02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