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7日
(2021)浙0483民初879号 张明权:本院受理原告高礼宾诉被告张明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明权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611号 湖州线象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线象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603号 湖州织里衣卡绣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衣卡绣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2民初486号 陈玉菊: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486号原告冯水荣与被告陈玉菊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常溪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503号 上海辽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503号湖州铭鼎置业有限公司、胡钧瀚与湖州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辽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措施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3民初2953号 胡小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英与被告胡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英货款51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35元,由被告胡小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3民初2462号 吴爱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荣生与被告吴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爱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荣生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诉讼费550元,由被告吴爱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和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770号
蒋新颜:本院受理原告陈亦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新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亦文借款1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00元,由被告蒋新颜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159号
于巽强:本院受理原告柏有娣与被告于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诉前调5171号 张永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诉张永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副本,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010号
雷田涛:本院受理原告吴元锋与被告雷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2010元及利息2909元,共计249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8530号
庄建辉:本院受理原告陈芝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8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庄建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芝兰支付货款74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元,由被告庄建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443号
徐旭伟、郭晓卿:本院受理原告施王刚与你们、沈连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徐旭伟归还原告施王刚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8月24日起,按2020年8月24日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沈连斋、郭晓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徐旭伟、沈连斋、郭晓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徐旭伟负担,由被告沈连斋、郭晓卿负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1050元,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20号
2020年6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国鼎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国鼎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国鼎装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国鼎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75号
黄锋:本院受理原告江卸峰诉被告黄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7破1号
本院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三金印刷有限公司(下称“三金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浙112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三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浙1127破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三金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春节假期期间不接受申报)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联系人:邱银玲律师;联系电话:139058868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金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三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9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7破2号
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县支行的申请在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浙112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景宁景南云溪茭白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22日指定折江五豪律师事务所担任景宁景南云溪茭白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景宁景南云溪茭白专业合作社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23日前向景宁景南云溪茭白专业合作社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168号;邮政编玛:323500;联系人:陈瑜,联系电话:13575376275;李叶青,联系电话:1395705137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景宁景南云溪茭白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景宁景南云溪茭白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2民初8747号 杭州君贸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海东诉杭州君贸贸易有限公司、蒋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87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61552元,同时判令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从2018年3月2日起算到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为761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阳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柳学森、人民陪审员孟庆慧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0) 浙1024民初4203号 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五指新村12号陈新钢:原告张旭华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4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新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旭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陈新钢负担。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月1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7248号,内文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4月8日8时4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