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8日
(2020)浙01民初2649号
徐建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2798号
王爱莲、李永福、杭州赞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大道支行与被告王爱莲、李永福、杭州赞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5860号
盛耀忠、韩顺英: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5860号案件的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5时15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656号
陈光荣、陈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宇骋诉被告陈光荣、陈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94号
杭州梦至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珑高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梦至超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509号
王燕青:本院受理袁国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号
陈马杰:本院受理原告王子勤诉被告周秋忠、陈马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10号
戴冬霞:本院受理原告刘宇航诉被告戴冬霞房屋租货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13号
白治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洲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21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68号
孙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46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92号
王小丰:本院受理原告吕东瑜诉被告王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753号
来国莲:本院对原告来中根诉被告来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来国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来中根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货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来国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来中根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元,由被告来国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13号
官缤纷: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强诉被告官缤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92号
义乌市赟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义乌市赟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79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04号
海南中网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550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610号
覃永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洲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永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06号
吴志昂:本院受理原告蔡正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570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859号
张追春:本院受理原告顾玉娟诉被告张追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张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玉娟工程款297500元、质保金19078元;2.被告张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玉娟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被告张追春负担。原告顾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1737号
匡甜(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99****3565):本院受理原告邵骄丰与被告匡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173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匡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邵骄丰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匡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021号
朱浩峰(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3****5219)、郭捷夫(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1****523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浩峰、郭捷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朱浩峰、郭捷夫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101863.8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11704.94元自2019年7月25日起,11499.92元自2019年10月25日起,11500.94元自2020年1月22日起,67158元自2020年4月24日起,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3443.16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以上暂合计为119306.9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和10日。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0389号
李昆(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7****1331):本院受理原告陶伟娟与被告李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038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陶伟娟借款3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被告李昆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555号
苟飞: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5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18号
孙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2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民初4879号
饶丽艳、郑安英:本院受理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饶丽艳、郑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代偿款68707.87元及违约金;2、被告支付律师费5497元和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破27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宁波大梁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梁家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大梁家私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19日前,向大梁家私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邮政编码:315041;联系人:王寅华;联系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大梁家私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大梁家私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大梁家私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06号
台州再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57650755X5)、郭福军(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1****015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久豪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再业机械有限公司、郭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台州再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744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97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郭福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433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苑芬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微果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100万元整;2.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海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延期支付回购价款的租金收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10.50%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2 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0年10月12日暂计10.5万元整);3.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连带贵任;4.被告广州市徽果电子有限公司代位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姚苑芬支付上述租金10.5万元及回购租赁物款10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破17号
2020年7月3日,本院根据宁波开元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开元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和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结果,截至2020年9月16日,确认无异议债权为1820924.60元。管理人已查明开元和众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为81.85元和一辆车牌号为浙B0D7W0的东风日产轿车,开元和众公司已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2020〕浙0206破17号之一)宣告宁波开元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2021年2月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已按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本院确认的《宁波开元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开元和众公司的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开元和众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于2021年2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2020〕浙0206破17号之三)终结宁波开元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55号
辽宁和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正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和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并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日2‰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1月10日逾期利息2764元(计算方式:18000元*2‰*49天=1764元),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18000元的基数,以日2‰利率继续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元(1800元*10%=1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3625号
林丹丹:本院受理的[(2020)浙0212民初13625号] 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彩干、陈爱平、林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62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62号
邓林勇: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邓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2021年4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适用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491号
祝昌东: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2491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212号
杨小龙: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李显华的起诉。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李显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5031号
韩家松:原告周智云与被告韩家松、杭州兔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5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9503号
李庆:本院已受理原告原告纪嘉欣与被告李庆、浙江锐锋迅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0016号
张挺: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0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10 059.59元,并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代偿款10 059.5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若被告张挺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张挺抵押的车牌号为浙J88F0K号(车辆识别代码:LSGAR5AL0GH115018、发动机号:160615097)的车辆的凯迪拉克牌小型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 000元。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计377.50元,由被告张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