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8日
(2021)浙0213民初604号
陈卫建:本院受理原告王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你归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7日起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破申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受理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3月19日前向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中山路2-2号三楼;联系人:程冠方;联系电话:13486638882]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执异96号
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岔河镇样墩村样墩25号韩洪信(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00624395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红军与被执行人宁波依隆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红军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韩洪信、李德伟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因未能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执异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韩洪信、李德伟为(2020)浙0225执26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韩洪信、李德伟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19)浙0225民初7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初9154号
江苏省兴化市垛田街道孔长村孔戴一组93号孔小亮(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403075850):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被告孔小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孔小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4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孔小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43号
曹财知、王李江 :潘建军与曹财知、王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4月21日在本院泗门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112号
余水燕(510128******0347):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余水燕保证保险合同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63299.73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196.64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4月23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7882号
罗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罗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娇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编号为331995236006320190485796的《“快e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300元,支付利息483.62元、罚息1303.80元、复利299.06元(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及从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罗娇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娇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29号
李新君:本院受理原告慈溪盛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你支付货款5544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2249号
王益鹏: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佳誉织造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你支付货款601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10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0234号
刘菊:本院受理的原告翁云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翁云先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你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93号
杭州力润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超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审直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即时支付原告定作款人民币179129.1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9 129.1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61号
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建波、张利亚、张国传、张辉、金彩娣: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建波、张利亚、张国传、张辉、金彩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六被告履行保证责任,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2.六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2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733号
华移风:本院受理原告毛佰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73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审直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928号
张艳荣: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古塘盈杰印刷厂诉被告张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9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艳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古塘盈杰印刷厂货款27600元。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65元,由被告张艳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31号
慈溪市胜山衣之都服装厂: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好顺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小额转简易)。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0022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下午2时1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36号
万焱虹: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好顺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小额转简易)。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下午1时4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448号
潘彬杰(身份证号:331081********1858):原告俞佳露与被告潘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彬杰返还原告俞佳露借款9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潘彬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潘彬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俞佳露。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685号
吴香青(身份证号:3308231975****4122):原告刘海萍与被告吴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085号
匡少君(公民身份证明3702811981****001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匡少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匡少君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原告所持有的宁波高新区优教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股份的回购款,回购价格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股权交割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3民终4524号
绍兴市精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薛太虎诉被上诉人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绍兴市精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民终45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10845号
姚成罗、六安市裕安区安达交通运输服务车队:本院受理原告金德辉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6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285号
章小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依意鞋厂与被告章小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12号
何铁军:本院受理原告蒋士峰与被告何铁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破2号之一
申请人: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2月2日,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1年1月27日,本案破产费用共计48850元,实际清偿0元,而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0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也不存在和解或重整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欣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3破1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根据蔡小妹、黄爱英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德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机场大道5052号诚远大厦2106室,邮编:325007,联系人:潘修邓、项帆昊,联系电话:15888400558、15057798356),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4158号
杜加才: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中信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加才、蔡计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04号
曾凡海:本院受理原告夏全义与被告曾凡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083号
胡泽涛(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11111676):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峻清诉被告胡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胡泽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峻清价款3800元并赔偿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3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吴峻清负担52元,被告胡泽涛负担7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970号
江宝坤: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宝松与被告江宝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江宝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宝松货款70602元及利息损失(以7060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677号
陶钦玲(332526196404256325):本院受理原告褚春南诉被告陶钦玲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陶钦玲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3613号
秦思勇:本院受理原告仲国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000号
朱海秀、王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秀、王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朱海秀和被告王卫东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45998.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0年8月18日为5068.6元(以本金 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0日按照月利率6.525‰计收利息为1305元;逾期贷款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8月18日为3702.24元;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8月18日为61.36元);2.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835号
安吉誉诚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柒泉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503号之一
罗忠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阿亮二手车商行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963号之一
陈旭东:本院受理原告任巧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127号之一
王志新:本院审理原告庄良民与被告王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志新给付庄良民货款564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860元,由王志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强清1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朱梦晓与被申请人浙江万穗金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方伟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19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万穗金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浙江万穗金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前,向浙江万穗金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2楼,邮编:321000;联系人:方笋玉,联系电话1375799349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万穗金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万穗金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3月19日上午10时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西17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1破5号
我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浙0781破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裕隆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因兰溪市裕隆织造有限公司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条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17)浙0781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裕隆织造有限公司破产。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01号
庄家瀚:本院受理原告罗磊与被告庄家瀚、沈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庄家瀚返还原告货款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庄家瀚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判令被告沈寅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97号
斯挺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塑水暖器材商行与被告斯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货款43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之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