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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2月8日

  (2021)浙0782民初1122号

  刘后均、杨凤丽: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明根布行与被告刘后均、杨凤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65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183号

  姚晨:本院受理原告林卫诉被告姚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姚晨立即支付原告林卫围巾货款180000元整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算到起诉之日止为1404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2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4月29日9:00在本院国际商贸城法庭第四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16号

  王贤力、陈思思: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希昊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贤力、陈思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所欠货款2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结清之日止按LPR(2020年10月份LPR为3.85%)计算的逾期利息。2、请求判决由二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而应生的律师费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728号

  李海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海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定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 2728号民事裁定书,判令: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担(已预交)。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64号

  吴小攀、高丽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攀、高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垫付款18953.13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591.50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剩余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以垫付款18953.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17号之二

  2020年7月30日,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海川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21年1月7日,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1882元,实际清偿0元,预期发生破产费用390元。公司股东于孝联、金建兰未妥善保管和移交公司账簿等资料,亦未提供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规范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导致清算不能。经清查,该企业无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2月2日裁定终结浙江海川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604号

  顾建国、楼秀兰、浦江县种猪场:本院受理原告吴海东诉被告顾建国、楼秀兰、浦江县种猪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浦江县种猪场为被告,本案依法组织二次开庭,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顾建国、楼秀兰、浦江县种猪场支付吴海东代偿款人民币3042795.3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应敏、人民陪审员张琳琅、人民陪审员张君丹。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2民初5165号

  莫康柱:本院受理原告胡加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02民初516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相关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16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212号

  张崇晟:本院受理原告应云良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应云良代偿款25427.66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75号

  王文君、林律宇: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9日的贷款本金116148.13元,已到期利息4013.15元,以上合计120161.68元。并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4.93%(即年利率9.95%上浮50%)支付前述款项的罚息;二、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9日的罚息1623.57元;三、被告支付原告方律师费5500元;四、原告就上述款项,以被告所有的牌照为浙JP3S36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华、人民陪审员郑秀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73号

  赵皖皖: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473号原告鲍晨聪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5月5日)。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30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至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5月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破3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郑颖的申请,于 2021 年 1 月 4 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郑颖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郑颖的债权人应在2021 年 2 月 20 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银泰城 6 号楼 3F;邮政编码:318000;联系人:江律师;联系电话:1881520222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郑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 时 0 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1043号

  包立明:本院受理原告许夏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90号

  江玲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锦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陈福清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 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月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394号之一,内文“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邱静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邱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2-08 2 2021年02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