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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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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2月10日

  (2019)浙01民再60号

  谭兴锋:再审申请人杭州萧山恒发建筑工程装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兴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民再6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564号

  晧晟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浙银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融文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清远菩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佳与被告晧晟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浙银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融文创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清远菩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初428号

  湖州贝安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杰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6633号之一

  施增良:本院受理原告马志琴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4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准许原告与你离婚;共同生育的女儿施星伊由原告负责抚养,你自2021年2月起至施星伊独立生活止,每月负担施星伊抚养费12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7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023号 

  林甲干:本院受理原告张蓓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7226号 

  汪成发: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550号

  李映、孙剑秋、吴建国: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550号原告包海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413号   

  董兴明: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413号原告杭州杭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678号   

  茹炬烨: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8678号原告朱建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268号   

  姚日成: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92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46号

  张宏阳、庄岩: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成诉被告张宏阳、庄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99号

  杭州滴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计祖文:本院受理原告孔德科诉被告杭州滴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计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83号

  杭州积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正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明盈农牧有限公司、宁夏浩满天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周诉被告杭州积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南市正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明盈农牧有限公司、宁夏浩满天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72号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朱青青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426号

  董玉婷: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玉婷、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554号

  杜晓峰:本院对原告来万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来万飞借款本金56000元;二、被告杜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来万飞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来万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来万飞负担63元,由被告杜晓峰负担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585号

  吴恒标:本院对原告王春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恒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春林借款本金23000元;二、被告吴恒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春林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王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被告吴恒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75号

  浙江鼎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星:本院受理原告金淑诉被告浙江鼎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开庭时间调整,且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开庭时间变更为2021年4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2号

  广州柏利亚贸易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柏利亚贸易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10: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04号

  赵炳桂:本院受理原告邓耀龙诉被告赵炳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辫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35号

  刘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护颐康护理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475号

  杭州壹江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魏广金诉被告杭州壹江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787号

  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甫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金甫租金13817.20元;二、被告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金甫滞纳金318元;三、驳回原告王金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70元,由被告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791号

  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甫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金甫租金9943.60元;二、被告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金甫滞纳金246元;三、驳回原告王金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被告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叁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1283号

  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郑小水、杭州黑杭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51808.65元,并支付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5000元及垫资费用;若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郑小水质押的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400(万元/万股)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小水、郑琴儿、杭州黑杭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申盛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1284号

  杭州黑杭化工有限公司、郑小水、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91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黑杭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941726.48元,并支付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5000元及垫资费用;若被告杭州黑杭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郑琴儿质押的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100(万元/万股)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小水、郑琴儿、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申盛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483号

  杭州壹和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艺霖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王艺霖与被告杭州壹和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19日签订的《(壹和全屋定制)销售合同》于2020年12月19日解除;二、被告杭州壹和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艺霖家具定作款15000元,并支付原告王艺霖违约金1400元。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杭州壹和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壹和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491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九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九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杭州九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553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永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永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杭州永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7元,由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92号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银苗与被告浙江东方百富袜业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原告施银苗、被告浙江东方百富袜业制造有限公司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请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50000元;2.判令两被告以85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8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77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自起算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7日为257827.7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548号

  邵圣东(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5****1878):本院受理原告杨康仁诉被告邵圣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9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2139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9 日上午9:00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55号

  顾峥嵘: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阿健诉被告顾峥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归还未发货的钱,一共64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599号

  陈明凯(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7****0037):本院受理的原告戴赛君与被告陈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明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戴赛君借款796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 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公告费 350元,由被告陈明凯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9616号

  王珊珊(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94****2520):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加宗与被告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珊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加宗借款本金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王珊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558号

  李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傅铮铮诉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750号

  陈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81****1816)、高文杰(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7****445X):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嘉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高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俩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486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俩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62号

  王万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万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63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75号

  肖永登: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被告肖永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1507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夏冰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971号

  袁静: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利益17172.39元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以17172.39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4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2-10 2 2021年02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