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1年2月10日

  (2020)浙0212民初17436号

  李朋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李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4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7437号

  骆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骆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4月23日下午14时30分至15时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7438号

  廖红智: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廖红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4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7439号

  毛善成: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毛善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4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42号

  汪文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汪文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14:1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57号

  浙江释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张盼盼、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诉被告浙江释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张盼盼、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法庭(首南西路1号)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8096号

  向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8099号

  张立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张立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80102号

  彭秀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彭秀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80104号

  义汉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义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61号

  瞿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瞿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法庭(首南西路1号)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67号

  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法庭(首南西路1号)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243号

  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法庭(首南西路1号)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4020号

  胡良敏:原告郭绍武为与被告胡良敏、胡良久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4020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胡良敏、胡良久赔偿原告郭绍武损失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胡良敏、胡良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081号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23日9: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5241号

  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廖常彬: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雷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廖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5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雷飞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80000元及利息122905.68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1540000元自2019年9月9日起算、9200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6200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被告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雷飞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3、被告廖常彬对被告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极太服装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912号

  宁波市海曙中快物流有限公司姜山分公司、岳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中快物流有限公司姜山分公司、岳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普通独任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8:45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490号

  宛俊:本院受理原告朱小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一、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标准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44号

  景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彩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826号

  贵州省大方县达溪镇坝子村木宣组罗静(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3****1610):本院受理原告钟礼敏与被告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1月18日为128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82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8074号

  任刚强:原告黄建丰与被告任刚强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刚强归还原告黄建丰借款19000元,并支付以19000元为基数自 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被告任刚强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60号

  张文单(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305104620):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张文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8300元,支付利息、罚息11276.72 元(计算 至 2020年2月26 日)以及从2020年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约定计算的罚息,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元, 暂合计216576.72 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案定于 2021年 04 月 29 日 8 时 50 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8283号

  陈刚: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281民初8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刚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保险代偿金3477.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刚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9563号

  徐阳:原告李俊怡与被告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阳归还原告李俊怡借款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徐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8789号

  刘奎:原告林奎与被告刘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奎支付原告林奎价款28073元,并承担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刘奎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70号

  汪国民:本院受理原告黄青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自立案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 浙0282民初590号

  冯堂春、杨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鲁润田制衣厂诉被告冯堂春、杨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二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46268元,并支付以462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0009号

  王励鑫: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励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00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励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21655.71元,并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代偿款21655.7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万分之五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若被告王励鑫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王励鑫抵押的车牌号为苏BU73M8号(车辆识别代码:LFMK440F9K3486346、发动机号:T585796)的丰田牌小型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励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计17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由被告王励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82号  

  杨骏、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志明、潘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朱军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骏、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志明、潘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99号

  宁波泽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HMMH1D)、徐相银(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9****5230):本院受理宁波市贝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泽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徐相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 1.被告宁波泽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111167元,并支付以1111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 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徐相银对第一项请求中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 日上午 9时0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91民初3852号

  刘丹(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6****1678)、丁莎莎(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6****122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丹、丁莎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丹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623.27元,并支付至2020年10月15日的利息1788.89元及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9623.2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丁莎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丁莎莎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丁莎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被告刘丹、丁莎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刘丹、丁莎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务人平阳县渔业冷冻厂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县渔业冷冻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平阳县渔业冷冻厂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3月7日向平阳县渔业冷冻厂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外滩香江公馆3单元2层;联系人:周建雷,联系电话:1505775582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3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平阳县渔业冷冻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927号

  郑伟、邱玉林:原告朱国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83民初4238号

  王海敏(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506115115):本院受理原告周坤诉被告王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3民初423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4049号

  江苏以琳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以琳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赵凯、第三人凡均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并告知你本案将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点0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475号

  颜光军:本院受理原告李跃红与被告颜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元和利息(利息从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货款年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206号

  杨进:本院受理原告孙国富诉被告杨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43号

  永康市西城中郎锁厂:本院受理原告武义艺雅印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28303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六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391号

  卢衍晓:本院受理原告何凡、吴爱梅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俩原告欠款共计本金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126000元)以及逐年利息(2016年12月12日-2021年1月11日合计49个月利息,月息按2分计算,两项合计2494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5056号

  陈伟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必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2-10 2 2021年02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