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年假“过期清零”合法吗?

  王吟元 

  春节假期过去,不少员工返回岗位,突然意识到“我去年的年假还没休,又要过期作废了!”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除严格限制加班时长上限、规定休息日最低保障外,更设立了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问题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那么,用人单位执行的年休假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误区一:入职本单位一年才有年休假?

  小张跳槽入职一家科技公司,不满一年时间便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离职。离职时,他要求公司除结清欠付的工资外,还要支付其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则表示,小张入职单位不到一年,不满足法律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不应享受年休假,因此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实践中,持上述公司观点的用人单位并不罕见,有些甚至将入职本单位一年后方享有年休假写入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这种做法对法律的理解存在明显的错误。

  为了平等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均在年休假制度覆盖范围内。劳动者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即享受年休假。这里所说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劳动者即使入职本单位不满一年,只要其之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那么在本单位就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此后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长短,可确定其每年应享年休假天数。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时间不仅包含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还包含既往在其他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时间。

  实践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档案记录、离职证明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以确定每年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上述案件中,小张最终通过提供此前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了自己已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条件,每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因此,法院认定该科技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判令其支付小张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误区二:休了产假就没有年休假?

  高某入职某投资管理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半年后,高某因流产休产假15天。产假返岗后,双方产生矛盾进而解除劳动合同。高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而公司主张高某已休产假15天,未正常提供劳动,因此不再享有本年度的年休假,无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假工资。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常就是否应当享受当年度年休假产生分歧。其实,法律对于劳动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当劳动者存在以下五种情形时,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劳动者已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又出现上述后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当年度存在产假、婚假、停工留薪等特殊情况,依然不影响其享有当年度的年休假。

  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当年未休年休假将在次年自动清零作废,单位不再安排休假或支付补偿。实际上,这种规定往往是用人单位的一厢情愿。因为依照法律,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当年度休年休假,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也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否则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过期清零并不是劳动者不再享受年休假的理由。

  上述案件中,高某虽在本年度休产假15天,但依然享有年休假的权利,该投资管理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她未休假工资。

  误区三:居家办公时长可扣减应休年假天数?

  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王某收到其所在公司微信群通知:自2月10日起居家办公,在此期间需要及时回复公司的电话及微信,如有到岗需求也应积极配合,否则按旷工处理,2月17日全员正常复工。2020年3月底,王某离职,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公司认为,王某居家的7天未至公司上班,应自其年休假天数中扣减,故公司无需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去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上班或灵活办公,除经协商一致外,该情形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应随意降低劳动报酬。

  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优先使用年休假等各类假、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并按相关休假规定或其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因此,上述案例中王某于2月10日至2月16日在公司的安排下居家办公,应视为其正常出勤,公司须正常支付其该期间工资,公司要求上述期间抵扣年休假的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年假“过期清零”合法吗? 2021-02-20 2 2021年02月20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