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0日
(2020)浙0282破9号之三
申请人:宁波博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2月4日,宁波博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博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合计28763346.77元,而经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173243666.31元,宁波博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请求裁定宣告宁波博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根据宁波博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情况,该债务人现负债173243666.31元,而其财产仅28763346.77元,符合宣告破产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宁波博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44号
张远立:本院受理原告杜章辉与被告张远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0120号
仲凯:本院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仲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0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仲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代偿款 10 943.1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 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日万分之五为限)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仲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仲凯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则依法就被告仲凯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渝A15S02大众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LSVCD2BM8GN045310,发动机号:13532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396号
王军(622322********1013)、包爱萍(622322********1220):本院受理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军、包爱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王军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3513.59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被告王军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 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3、被告包爱萍对上述被告王军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王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军、包爱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10862号
郑峰(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603203251)、徐晓芳(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908282104)、徐建(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110052414):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8日0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10911号
董少燕(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310184547)、李祖云(公民身份号码452329198309020319):本院受理原告刘刚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10910号
叶龙(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306243619):本院受理原告陈浩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374号
谢永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永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永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3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884元,由被告谢永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259号
朱汉胜:本院受理原告宋长好与被告朱汉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长好28174.38元;二、被告朱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长好700元;三、驳回原告宋长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7元,由原告宋长好负担153元,被告朱汉胜负担564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朱汉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020号
胡勇:原告海宁市海昌捷美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昌捷美装饰材料商行货款1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胡勇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勇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市海昌捷美装饰材料商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550号
钟娉婷(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909095028): 原告张彬与被告钟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钟娉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彬借款146000元;被告钟娉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彬以14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张彬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4元,由原告张彬负担174元,被告钟娉婷负担32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钟娉婷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钟娉婷直接支付给原告张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690号
王均海、王银杰:本院受理原告陈贵琴与被告王均海、王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均海、王银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陈贵琴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8年2月5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利随本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13号之一
2019年8月16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艾玛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本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杭州正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公司”)与艾玛公司合并破产。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委托评估机构对艾玛公司、正天公司所拥有的包括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存货、办公用品、车辆等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为86049100元。截至2020年8月10日,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金额为229099488.61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208465062.86元。经审计部门审计,正天公司自2015年底至2019年11月30日直接占用艾玛公司资金8490余万元,账面反映截至2020年6月30日,王正丰又直接占用正天公司资金4733.094319万元,而艾玛公司与正天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正丰,王正丰占用了两公司大量资金。艾玛公司、正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2月9日裁定宣告浙江艾玛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正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826号之一
付来根:本院受理原告徐心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087号
徐德洪:本院受理原告杨卫与被告徐德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徐德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杨卫代偿款1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650元,由徐德洪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破3号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受理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豪森智慧谷别墅2幢金兰律师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金律师13757988530、钱律师1386882830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9时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将另行通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