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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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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0日

  (2021)浙01民终101号

  诸暨市华基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恒禾鞋业有限公司、吕钢、吕超、孟宋薇、余旭平:本院受理上诉人吴红女、杨迪龙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华基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恒禾鞋业有限公司、吕钢、吕超、孟宋薇、余旭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民再65、66号

  鲍威:本院审理你与钱显忠、方家伦、姚操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两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472号

  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尧春、朱朝刚与被告杭州市上城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233号

  楼润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冬瓜梁装饰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初109号

  施元林:本院受理原告徐土金诉被告你与范承芳、施恩、傅艳妮、施美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681号

  杭州常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洁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4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608号

  华楠:本院受理原告金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702号

  李永杰、兰卫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285号

  季林峰、王丽旭:本院受理原告董子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492号

  徐孝生、徐波、唐燕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629号 

  杨晓波:本院受理原告楼天敏与被告浙江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晓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78号

  杭州冰狗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罗友旺、陈思海: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海诉被告杭州冰狗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罗友旺、陈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20号

  陆树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洲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树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37号

  殷小飞:本院受理原告沈金诉被告殷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89号

  杭州音享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被告杭州音享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04号

  陈晓川、张婷:本院受理原告朱兆铨诉被告陈晓川、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884号

  蒋达龙:本院对原告张嘉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达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嘉鑫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为14693.33元,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蒋达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嘉鑫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张嘉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被告蒋达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920号

  肖建强、董丽青: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5763.08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20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为4522.76元,此后违约金以25763.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董丽青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肖建强、董丽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元,由被告肖建强、董丽青负担27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623号

  黄毫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博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闽招、黄毫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博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共计130000元;二、被告刘闽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博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博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浙江博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元,由被告刘闽招、黄毫向负担1460元。被告刘闽招、黄毫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2169号

  章璐楠:本院受理(2020)浙8601民初2169号原告杭州泽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璐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2020)浙8601民初2169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63号

  李玉屏:本院受理原告方陈友才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290000元及逾期利息248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止)合计人民币32480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础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的利息损失;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0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86号

  娄小凡(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79****572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娄小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3186.93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暂计85186.93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9: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83号

  李静(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84****7319):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4319.13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暂计46319.13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9: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80号

  吴红(公民身份号码:3202211969****7762):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2360.34元、律师费2000元,以上暂计44360.34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9: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3558号

  高鹏(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8****0039)、南京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陈励耘与被告高鹏、南京捷翊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俩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705.34元、车辆修理费10500元、误工费3000元、出租车停运损失5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940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限你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1日09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破54 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20)浙0203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乘方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月27日,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亦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目前债务人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无资产,负债总额为105314 元(普通债权)。故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债权人分配,依法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宁波市海曙中凯自动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民初4320号

  林明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李伟雯木业商行诉被告林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05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91号

  杨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岩诉被告杨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205民初4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49号

  益阳市再超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国兴粉末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再超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4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11号

  林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刘波与被告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刻归还借款本金17600元,利息自起诉状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利随本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74号

  周青:本院已受理(2021)浙0212民初1774号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青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案件诉讼须知、小额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84号

  黄哲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黄哲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14: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34号 

  苏州奇妙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李新玲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服务合同;2、被告支付未付房屋租金1075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4300元;4、被告赔偿损失279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4306号

  张剑:本院受理的[(2020)浙0212民初14306号] 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430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23号

  卢忠、陈卡来: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乐清商会与被告卢忠、陈卡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123号

  张万林、余文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林、余文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下午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68号

  吴新华:本院已受理(2021)浙0212民初1068号原告宁波鄞州浙东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案件诉讼须知、小额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702号

  杜晓龙、杜喜、费亚红:本院受理原告冯列与被告杜晓龙、杜喜、费亚红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80号

  陈昌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滴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昌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案定于2021年5月7日9:45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38号

  2020年11月5日,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截至2021年1月28日,本案发生公告费、差旅费、快递费、打印费、印章费等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235元,实际清偿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人民币1000元。因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财产,且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宣告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47号

  殷旭琴(3211811967****7739):本院已受理陆国军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给付拖欠运费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2日0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81号

  王志杰: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85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02民初417号

  王华英:原告王祥与被告王华英(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小北关路19号附4号)、宁波福香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02民初417号案件民事上诉状。原告上诉请求:1、撤销莲都区人民法院(2021)浙1102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仍由原审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2-20 2 2021年02月20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