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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全职太太离婚获 5万家务补偿”引热议

  (上接1版)

  事实上,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资深法官、杭州金牌“和事佬”朱学军介绍,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然而,现实中,中国大部分家庭并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习惯,而是直接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导致了婚姻法第40条在司法实践中被实际运用得很少。”朱学军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直接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苏迪亚说,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范围,是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

  对于一些人“5万元补偿是不是太少了”“补偿款金额还不如保姆费高”等看法,苏迪亚认为,家务补偿款的金额确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时间、另一方的工资收入以及当地生活水准等,“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该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指导类似案例”。

  家务补偿不仅限于女方

  那么,哪些可以作为家务劳动全包或负担较多家务的证据?非全职太太能否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作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抚育陪伴子女、照料年迈老人、料理家务等方面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同时,可以参考对方因另一方家务劳动价值而获得的利益(如学历、职业、收入、社会身份等)综合考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琚雷刚解释说,夫妻离婚时,不论是否“全职”,不论男方或者女方,只要是负担较多义务的,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民法典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将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朱学军说,这样的法律规定,将促使大家真正意识到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对婚姻家庭的重要贡献,促进夫妻双方彼此尊重、互相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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