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要闻

认罪认罚后,万一反悔怎么办?

宁波首创控辩协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高敏 通讯员 郑敏 叶景 

  本报讯 “此次控辩协商过程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保证具结过程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对此你是否清楚?”近日,在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的认罪认罚控辩协商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去年5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多次在宁波部分商家行窃,窃得价值600余元的生活物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张某及其家人赔偿商家损失,并取得谅解。案件移送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研判案情,认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情形,拟对张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当天,检察官向张某释明了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就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量刑建议计算过程与张某及值班律师进行协商。

  “我自愿认罪认罚,能不能判缓刑?”张某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官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

  整个过程中,讯问桌上的一个方形机器一直闪着红灯——这是认罪认罚程序执法记录仪,对控辩协商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协商结束后,检察官将把这些资料回传至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市级集中存储平台存档。

  据介绍,这是宁波市检察院2月18日在全省率先出台《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后,宁波首例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案件,不仅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公信力。

  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拟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对控辩协商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即对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证据开示、量刑建议协商及说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为判决生效后一年。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可以将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移送法院,必要时提请法庭播放。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认罪认罚后,万一反悔怎么办? 2021-02-23 2 2021年02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