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3日

  (2020)浙0212民初13887号

  廉建: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维银与被告张振飞、廉建、杜晓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88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03号

  洪艺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癸德、洪艺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3581号

  张弟吾: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鹤来轩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弟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3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01号

  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港杰门窗加工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创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港杰门窗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59号

  徐成: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岑利尚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货款270269元;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12日8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7号

  舟山市金塘赣涌物资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57475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舟山市金塘赣涌物资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57475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玖浩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圣湖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30日、最后持票人为舟山市金塘赣涌物资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催10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桐中机械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3346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尚实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向上煤炭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杭州桐中机械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浙0225民催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桐中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执清1号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郑建梅申请郑建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2月4日指定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叶艳艳为郑建梅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郑建梅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郑建梅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叶艳艳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葡萄棚工业区3号;联系人:叶艳艳;联系电话:13738378923,0577-88840691),书面说明债权的金额、有无担保财产、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该事由消灭后10日内补充申报,但对补充申报前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非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上述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4月9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五号接待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706号

  黄红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劲奇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54号

  东阳市创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创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30日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创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创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3月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向东阳市创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中心C座西1920,联系电话:13757938745)申报。因疫情原因,建议邮寄申报为主。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号

  吴章进、叶秀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湖绿城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章进、叶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能耗费、车位费、水费合计12495.45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支付申请人滞纳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10: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12号

  马驰垓:本院受理原告袁太全与被告马驰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003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5月19日8时50分开庭,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31号

  2020年11月16日,本院根据王双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21年1月31日,债务人共计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本案已付的破产费用850元,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宣告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浦江小芽儿绗缝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平 00008 法院公告 2021-02-23 2 2021年02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