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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4日

  (2021)浙0212民初3535号

  陈利均:本院受理原告马树虎诉陈利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871号

  季海冬、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东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87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季海冬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沧海路2069弄1号1810室的房产;2.冻结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60万股企业法人股;(2020)浙0282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东东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90000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5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陈东东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15元,由原告陈东东负担60元,你们共同负担98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20元,由你们共同负担;均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破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常润化纤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2月8日裁定受理了其自身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常润化纤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日湖中心1号楼1401室,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马金凤,13732146849,0574-87281192;娄韬军,13780009530,0574-87653763),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波杭州湾新区常润化纤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杭州湾新区常润化纤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杭州湾新区常润化纤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宁波杭州湾新区常润化纤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破2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兴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2月8日裁定受理了其自身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宁波杭州湾新区兴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日湖中心1号楼1401室,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马金凤,13732146849,0574-87281192;娄韬军,13780009530,0574-87653763),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波杭州湾新区兴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杭州湾新区兴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杭州湾新区兴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宁波杭州湾新区兴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531号

  李辉:本院受理原告高红生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修理费等损失共计71670.16元(不含被告已垫付的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91号

  窦凯鹏(1301321989****0098)、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91130132MAOETX3QXW):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季诺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窦凯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赔偿原告成本损失人民币72567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二就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请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及全部案件受理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096号

  胡安秋、胡晓锋、马金龙:本院审理原告汤中华与被告胡安秋、胡晓锋、黄纪省、马金龙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胡安秋、胡晓锋、黄纪省、马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中华加工费13449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760号

  陈会平:本院已受理原告夏仁忠诉被告陈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5号

  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五金城昇华水电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林、胡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21350元及利息(利息自欠条到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5月25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879号

  李正祥:本院受理原告何丽君与被告李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4月23日起月利2.5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297号

  李从恩:本院受理原告洪建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2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从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洪建民借款本金38000元并按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 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990号

  浦江县秀娜针织厂: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万通服装加工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99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浦江县秀娜针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万通服装加工厂加工款 49447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0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浦江县万通服装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1破47号之一

  我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浙0781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双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双建建材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破。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浙0781破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双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803破3号之五

  2020年1月21日,本院根据申请裁定受理衢州市泰利加尔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2月5日,衢州市泰利加尔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衢州市泰利加尔纸业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经本院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衢州市泰利加尔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衢州市泰利加尔纸业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实施,财产已分配完毕,与破产相关的事项已处理完结。现衢州市泰利加尔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终结衢州市泰利加尔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885号 

  仙居县白塔镇上宅村上马石街北51-1号罗朝秀:本院受理原告崔汉月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 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 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 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 仙居县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交的, 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吴勇智担任审判长,与人 民陪审员崔丹燕、吴海良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8 时 30 分在仙居县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不公 开开庭审理,并可以采用简式裁判文书进行判决。未及时出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3民初2668号

  林锡娥:原告周松会与被告林锡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123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遂昌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2-24 2 2021年02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