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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2月24日

  (2021)浙0106民初1936号

  钱文忠:本院受理原告张大伟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97号

  池良军、程晓毅: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297号原告曾巧丽与被告池良军、程晓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9:1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178号

  范梅:本院受理原告李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6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455号

  浙江银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455号原告杨建生与被告浙江银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 9:1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 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77号

  孙钲镒: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诉被告孙钲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184号

  明理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不亦乐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明理医疗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949号

  杭州许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信锦诉被告杭州许肖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1014号

  叶秋香:本院受理原告袁磊诉被告叶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9:00在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3569号

  唐山市丰南区兴顺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昌胜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兴顺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6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民初659号

  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宁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邵自德、张福女、邵振宁、邵振航、邵梦宁、新疆阿克代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江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布尔津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力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21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十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62号

  吴冉冉(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8****7267)、彭成龙(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4****1615):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冉冉、彭成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代偿款148216.89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11783.55元自2020年1月8日起,11943.68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11944.90元自2020年5月9日起,112544.76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均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811.6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0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112号

  胡定明(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2****7819):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广江诉被告胡定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胡定明返还刘广江运输欠款40000元人民币,并赔偿利息损失1927.47元人民币,合计41927.47元人民币(2019年12月11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暂计到2021年1月31日) ;二、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90号

  叶概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北齐光伟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205民初4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86号

  何章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傲润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133号

  王勇刚(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6****761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爱慕威霹酒吧与被告王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微法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MVP酒吧营销合作协议》;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双倍进场费200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244号

  李明哲(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88****6612):本院受理原告牛航坤与被告李明哲、刘继天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明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458.56元,被告刘继天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458.56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271号

  余东海(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0****601X):本院受理原告赵震龙与被告余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等材料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余东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8372.3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06民初6699号

  冯波(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6****5536)、陈立贵(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8****7231):本院受理原告孔德虎与被告冯波、陈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孔德虎借款170000元;二、被告陈立贵对被告冯波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陈立贵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波追偿;三、驳回原告孔德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孔德虎负担130元,被告冯波、陈立贵负担1840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417号

  岳阳拓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弗兰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拓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岳阳拓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阳拓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弗兰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0060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算到其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长沙拓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岳阳拓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诉讼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被告岳阳拓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长沙拓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弗兰特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拓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岳阳拓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浙0206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因被告长沙拓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6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浙0206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该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案件将依法报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1047号

  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俊明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爱梯物联网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潘俊明与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之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协议;2.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100000元整;3.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剩余应收账款收益/租金4250元(第二期2125,第三期2125元);4.被告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连带责任;5.被告深圳爱梯物联网控股有限公司代位被告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潘俊明支付上述租金4250元及回购租赁物款10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758号

  嘉兴市纷泰刻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竹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纷泰刻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新竹磁业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941.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82号

  曹志林:本院受理原告叶世贤与被告曹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叶世贤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14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5月19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10号

  张汉林:本院受理原告李明海与被告张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明海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付借款29835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5月18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586号

  张志强:本院受理原告钟剑波与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5月6日,15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98号

  刘二洪: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二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54号

  鹿先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鹿先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9:2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84号

  郑洋洋: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984号原告劳庄员与被告郑洋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561号

  赵素云、沈坤林、赵轶寒:本院受理原告叶奇梅与被告赵轶寒、沈坤林、赵素云、浦雪根、苗钟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553号

  上海明程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瑾与被告上海明程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97号

  王明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6日9:4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844号

  余起陆: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起陆、宁波来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14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624号

  刘曦:原告肖广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工资3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期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1075号

  舒晓青:本院受理的原告章金阳诉被告舒晓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舒晓青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葛丹芳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1083号

  毛尧双:本院受理的原告章金阳诉被告毛尧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毛尧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葛丹芳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56号

  桂干: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岑利尚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支付货款9877元;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12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828号

  广安佳林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心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佳林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1840元,并支付违约金118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函费用5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浒山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87号

  杨慧娟、沈志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创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慧娟、沈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10:30在浒山法庭第五审判庭(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2-24 2 2021年02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