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欠薪证据, 员工能否对领导 “偷拍偷录”?
读者邱女士问:
一家公司拖欠我4个月工资,虽然口头认账,但却拒绝出具欠薪条。为防止公司日后赖账,我在与公司经理通电话的时候悄悄进行了录音。请问这样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日后提起诉讼的有效证据吗?
邱女士:
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证据分成8大类,其中之一就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之对应,你说到的录音无疑当属其列。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因后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意味着对于“偷拍偷录”证据的合法性,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只有当“偷拍偷录”的证据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达到严重程度时,才属于非法证据,不予认定其证据效力。你悄悄对公司经理的电话录音,只是为了防止公司日后赖账,虽然事先没有得到经理认可,但并没有侵犯其隐私乃至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故当属有效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的录音,一般应符合以下要件:对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是负责工资的人员、与工资直接相关的人员;录音必须明确欠薪内容,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录音必须是对方的真实意思反映,不能误导、欺诈;录音应当完整,不能剪接、剪辑或者伪造。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