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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3月4日

  (2020)浙0206民初7147号  崔军辉(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67****823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锐达模具厂与被告崔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崔军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锐达模具厂货款140 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120元,由被告崔军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563号   宁波镇海新湘都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吕丽芳与被告宁波镇海新湘都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吕丽芳与被告宁波镇海新湘都商贸有限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于2020年4月16日解除;二、被告宁波镇海新湘都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吕丽芳货款55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4344元,合计98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陈建平对上述被告宁波镇海新湘都商贸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镇海新湘都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宁波镇海新湘都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平共同负担,此款由原告吕丽芳预付,被告宁波镇海新湘都商贸有限公司、陈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吕丽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73号  刘以廷:本院受理原告郑震权与被告王磊、刘以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郑震权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煤款人民币573025.80元(并支付约定的逾期付款的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计算时间从2019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戴盈盈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72号  刘以廷:本院受理原告江海波与被告王磊、刘以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江海波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煤款人民币556611.23元(并支付约定的逾期付款的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计算时间从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戴盈盈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 浙0213民初368号  徐学文: 本院已受理(2021)浙0213民初368号原告宁波奉化岳林英平食品原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291民初3614号  西安珊达贵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8D5L 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珊达贵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西安珊达贵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天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2838.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143元,减半收取计3071.5元,由被告西安珊达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西安珊达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天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29号  姚爱芝:本院受理原告金伯云诉被告姚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剩余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9520号  何琼:本院受理原告李冰科诉被告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95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何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冰科借款47 000元,并支付原告李冰科以17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及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 018元,减半收取计5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由被告何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26民初4857号  张章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其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0)浙0226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1.被告张章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其松借款本金20000元;2.驳回原告王其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财产保全费632元,合计1297元,由原告王其松负担927元,被告张章根负担3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27民初3766号  潘叔兰:本院受理原告李丙良与被告伍根夫、潘叔兰、潘牧芬、苍南县灵溪镇阿芬机电设备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27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742号  徐晨阳: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晨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4976号  黄闻磊:本院受理原告刘恺、田依与被告黄闻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569号  姚运祥:本院受理原告邹成敏与被告姚运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901号  张艺敏:本院受理原告许汉斌与被告张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642号  陈珠龙: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杰与被告陈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亚杰货款24336元;二、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陈珠龙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1民初5370号  杭州肖邦服饰有限公司:原告海宁市喜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会平、杭州肖邦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肖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市喜派服饰有限公司价款47100元;二、驳回原告海宁市喜派服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4825号  范伟: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825号原告李忠、金美勤与被告范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470号  潘士民:本院受理原告董晓昕与被告潘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潘士民归还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5月20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974号  赖友翠: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王鑫墙画商行与被告赖友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52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890号  刘国君、斯美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君、斯美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国君、斯美进支付原告义乌市中力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时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680号  廖远益:本院受理原告冯绍倫与被告廖远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九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訣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725号  濮阳市天晟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潘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天晟伞业有限公司、张芳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84000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损失1887元(以84000元为基数按LPR从2020年6月12日暂算至2021年1月12日实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3、被告一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4、被告二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433号  虞涛涛: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白洋花萍汽车租赁行诉被告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立即支付租赁汽车费用7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1年 5月 24日上午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破25-4号  2021年2月22日,本院根据债务人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2018)浙0726破25-3号民事裁定认可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7破1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磐安县亿利饰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磐安翔宇丹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26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磐安翔宇丹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磐安翔宇丹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94号四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一珉;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行使权力。  二、磐安翔宇丹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磐安翔宇丹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青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4月20日上午9:0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921民初252号  张红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相海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现住址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袁相海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3000元,并支付合法利息235840元(计付至2020年12月20日止以后按本金203000元月利率千分之十计付至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704号  阮道桂: 本院受理原告蔡伟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阮道桂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328号  陈静雅:本院受理原告王六华与被告陈静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静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六华货款人民币 31000元及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1140元,由被告陈静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939号  朱建敏(3310821982****2330):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诉朱福兴、朱雪芳、朱福敏、朱建敏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9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方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返还给原告人民币2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洋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屈莲春、人民陪审员唐俊仪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0124号  谢晓军:本院受理原告杨云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1012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953号  翁礼波:本院受理原告陈林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 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 5日和 1 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21年3月2日第11版刊登的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912号案件公告,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改为2021年5月25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3-04 2 2021年03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