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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3月5日

  (2021)浙0483民初439号  赵雪潭:本院受理原告姚丽英诉被告赵雪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4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3民初1364号  王先君:本院受理原告郭安稳诉被告王先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先君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3民初1192号  王挺(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001225153):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刘崇华服装辅料商行与被告王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2833号  路文海、奚明丽: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2833号原告湖州金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文海、奚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民初4820号  胡艺勇: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820号原告李忠、金美勤与被告胡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民初4366号  帅根求: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366号原告施小新与被告帅根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910号之一  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忠祥:本院审理原告安吉明瑞五金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忠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安吉明瑞五金塑料制品厂货款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王忠祥对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050元,由安吉嘉祥家具有限公司、王忠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3218号之一  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与被告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借款300万元、利息3.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5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1502元,由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负担502元,浙江法拿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4735号  刘震宇:本院受理原告方霞与被告刘震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47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震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霞货款497069元及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震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霞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震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777号  楼成钢:本院受理原告边朝虎、李小青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47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驳回原告边朝虎、李小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3023号  商彩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商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715.76元,利息1963.86元、违约金3382.96元,合计人民币15062.58元(利息、违约金已算至2020年7月21日止,之后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两项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6元,由被告商彩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破16号之二  2021年2月5日,本院根据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破16号之一  本院根据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30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后于2019年8月7日变更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4950号  程春雷:本院受理原告陈巧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49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5018号  陈美琴、唐德兵、唐兴强、明宗芬: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源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50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原告代偿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损失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823号  王伟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王伟军、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浙1003民初823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你立即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43559.67元,并支付透支专项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11日专项分期手续费3744.44元、违约金1761.96元、利息499.53元;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专项手续费、违约金及利息按约定的方式计算),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你所有的车牌号浙JF55R0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责任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657号  陈金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行为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浙1003民初657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54.99元及截止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787.77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656号  卢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行为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浙1003民初656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卢永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9779.14元及截止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26392.43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3-05 2 2021年03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