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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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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3月5日

  (2020)浙0212民初14103号  刘凤威:本院受理原告毛识瑾与被告刘凤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毛识瑾与被告刘凤威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2、被告刘凤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识瑾房租8200元、电费138.39元、水费及公摊费612元、物业费1824元、燃气费19.25元、违约金2050元;3、被告刘凤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识瑾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4、驳回原告毛识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496号  赵立志、姚家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德正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志、姚家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6127号  罗习军:原告宁波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罗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6127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罗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9100.5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89元,由被告罗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451号  浙江宜人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杰、唐孟祖、徐文霄、邵名鹏、李建凤:本院已受理(2021)浙0212民初1451号原告魏运鑫与被告浙江宜人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杰、唐孟祖、徐文霄、邵名鹏、李建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942号  李斌锋、周锦方、吴加飞:本院已受理(2021)浙0212民初2942号原告宁波和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锋、周锦方、吴加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案件诉讼须知、小额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6133号之一  苏州奇妙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季婷婷诉被告苏州奇妙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6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619号  杨成(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94****8031):本院受理原告王宇坤与被告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宇坤货款397124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按月息1.2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宇坤律师费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计4040元,由被告杨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07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广禄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50000元,借期内利息931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1925元(从2020年8月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1925元(从2020年8月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4491.70元(从2020年4月30日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09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志涛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借期内利息1625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5133元(从2020年1月30日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4491.50元(从2020年3月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13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303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成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81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5133元(从2020年2月20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13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298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振华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81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4491.50元(从2020年3月7日暂计至2020年10月7日,并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065号  浙江赛福地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赛福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运输款3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233号  李国家(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3****061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犇牛轮胎店与被告李国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微法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轮胎费41000元,并支付(即从2019年12月8日起以41000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5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779号  张能(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8****0139)、梁一琴(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8****0427):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能、梁一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能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3128.4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128.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能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梁一琴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张能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一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被告张能、梁一琴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张能、梁一琴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91民初233号  朱书川(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0036)、王瑞霞(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4126)、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993987404):本院受理宁波高新区嘉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书川、王瑞霞、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依法判令被告一朱书川、被告二王瑞霞归还原告宁波高新区嘉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息384.80万元(其中本金260.00万元,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利息124.80万元(260万元*12%*4年=124.80万元)2020年12月2日后的利息应计至被告归还全部本息之日止)2、请依法判令被告三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依法判令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270号  白雪龙:本院已受理原告龚庆华诉被告白雪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诉讼请求:1.被告即时偿还货款187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5月21日10:3(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浒山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083号  位凤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位凤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207号  万海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956号  夏运: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陈鸿才、夏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884号  王永升: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永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593号  常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大鹏诉被告刘华东、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671号  刘富平:本院受理原告杨淼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你给付原告经济损失(退还房租、装修费用)55700元及诉讼代理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4日9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0433号  李先锋: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红侠与被告李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先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蒋红侠借款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962号  李顺超:本院受理原告汪丽群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112号  汤可邦、杜祥贵: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可邦、汤可喜、王夫侠、杜祥贵、陆长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593号  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5053500C):本院受理原告富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171.72元,并以62171.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10057号  张成良(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6****6638):本院受理原告王企与被告张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浙0281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成良归还原告王企货款18220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1972元,由被告张成良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622840031606256626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8508号  王楠杰(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6****7001X):原告王磊与被告王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楠杰归还原告王磊借款7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被告王楠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405号  罗习勇、段伟民:本院受理郑孟赞与被告罗习勇、段伟民、徐水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罗习勇即时归还原告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被告段伟民、徐水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10时2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779号  保昌经:本院受理张超奕与被告保昌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保昌经偿还所欠借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10时4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719号  张结珍、余姚市双翼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结珍、余姚市双翼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付清原告纸板箱半成品加工承揽价款89879.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62号之一  朱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宇升海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英、赵海青、赵汉文、张崇君、郑贤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海英、赵海青、赵汉文、张崇君、郑贤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朱海英认缴出资1000000元、赵海清认缴出资1000000元、赵汉文认缴出资2000000元、张崇君认缴出资4000000元、郑贤区认缴出资1000000元)内共同向原告浙江宇升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100000元;二、被告朱海英、赵海青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款项的履行向原告浙江宇升海绵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被告朱海英、赵海青、赵汉文、张崇君、郑贤区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海英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6929号之一  刘淼: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亿森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淼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淼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亿森鞋业有限公司货款2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6000元,由被告刘淼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27民初6187号  叶伟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凯斯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肖郑女、谢作杰、叶伟勇、李轶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27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3-05 2 2021年03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