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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弟弟豪爽送哥哥房子 多年后反悔了

反悔是可以,但得赔偿装修损失

  本报记者 杨思思

  通讯员 罗一琦 朱剑波 

  “房子是我的,我想卖就卖。”“房子是你送我的,怎么还拿回去?”近日,年过六旬的燕老二拉着哥哥燕老大(均为化名)怒气冲冲地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调委会,要调委会给他们评理。

  经了解,20多年前,燕老二在老家的房子因年久失修倒塌。适逢燕老大中年失业,经济压力大,遂向燕老二提出请求,由他出钱修缮房子用于居住。彼时,燕老二考虑到房子闲置也是闲置,便答应了哥哥的请求。在之后的几年里,燕老二的生意蒸蒸日上,期间曾豪爽地表示房子送给哥哥。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后,虽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燕老大已将房子视为己物,并通过多次修缮将老房子改造成如今的双层自建小别墅。

  近两年,燕老二生意亏损严重,无奈之下想要卖了这座老房子。燕老大得知弟弟要卖房的消息后颇为生气,并表示不同意搬出,也不同意卖房。双方争论不休。

  答应送的房子,能反悔不送吗?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调解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之规定,虽然燕老二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将房屋赠与燕老大,但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转让手续,未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所以赠与人燕老二有权撤销赠与,要回房屋,受赠方燕老大无权阻止燕老二出售房屋。

  “房子如今能卖好价都是我的功劳,既然房子不是我的,那我要把我的那份都拿走。”听了调解员的劝说后,燕老大心有不甘地说,如果弟弟执意要卖,他就把他加盖的部分全部拆去,不可能让弟弟按照如今的价格出售。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兄弟俩已经以口头方式达成了赠与合同,燕老大基于对燕老二的信任,已将房屋当成自己所有进行修缮并装饰装修,现因一方违约导致燕老大修缮损失,有权要求燕老二对其进行赔偿。

  最终,考虑到拆除房屋可能对双方造成额外损失以及眼下燕老二所面临的债务纠纷,调解员提出,在扣除燕老大用于房屋修缮的所有花费后,燕老二将房屋折旧出售给燕老大,双方接受了这一调解方案。

  法律提醒

  调解员提醒,赠与的财产种类的不同给赠与这个行为带来不同的法律效果。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比如说现金、首饰等,动产的交付和实际转移占有为赠与完成的条件。而赠与不动产的完成条件则是我们必须要完成权属转移登记。因此,如果遇见类似情形,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这样才能视为赠与完成。

  另外,民法典第658条虽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如果遇到不能及时办理赠与财产权利转移手续的情形,建议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以保障协议的稳定性。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弟弟豪爽送哥哥房子 多年后反悔了 2021-03-11 2 2021年03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