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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3月11日

  (2021)浙0205民初663号

  陈建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鲍佳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9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0300号

  肖善忠(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3832):原告陈典槐诉被告肖善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10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善忠支付原告陈典槐贴瓷砖款57 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 元,由被告肖善忠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银行汇款,请汇入本院账户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2072号

  汪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艾力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鹏达笔业有限公司、雷华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宁波艾力士机械有限公司就(2020)浙028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242号

  王彩芬:本院受理原告张国丰与被告王彩芬离婚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12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4日9时1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0172号

  孟思涛(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08244033):本院受理原告黄惠芳与被告孟思涛、余姚市鑫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浙0281民初101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惠芳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8528.79元、交通费1300元等合计107828.7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惠芳医疗费27586.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等合计42386.02元;三、被告孟思涛赔偿原告黄惠芳鉴定费2600元,扣除被告孟思涛已支付原告黄惠芳的款项20000元,原告黄惠芳尚需返还被告孟思涛款项17400元;以上第一、二、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因被告孟思涛支付的款项一并处理,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理赔款中原告黄惠芳实际得款132814.81元,被告孟思涛实际得款17400元;四、驳回原告黄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计2007元,由原告黄惠芳负担360元,被告孟思涛负担4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116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279号

  段建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桥头乾坤鞋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加工款131035.5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破48号

  2020年9月25日,本院根据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慈溪市亮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慈溪市亮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现已产生破产费用1800元。本院认为,慈溪市亮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裁定宣告慈溪市亮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慈溪市亮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42号

  吴争明(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7****0931)、李晓北(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7429):本院受理浙江金逗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争明、李晓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吴争明归还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3551.74元,并以33 551.74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吴争明承担律师费1 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李晓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共计人民币34 551.7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至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65号

  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30204MA281GXFXM) 、 高 健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3112031983****05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解除与宁波嘉达汽车税货有限公司签定的以租待购用车协议;2.判令被告退回所租车辆并承担退车后车子所需要维修的费用;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0476.03元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578号

  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宁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1年7月1日9:00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882号

  张辉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张辉军、湖南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081号

  钟丽君:本院审理的原告吴春豪与被告钟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1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297号

  盛友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梁保平、苏旦君、梁琦、盛友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325号

  管彬、周飞、陈江微、薛爱薇、陈松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管彬、周飞、陈江微、薛爱薇、陈松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235号

  凌彬彬:本院受理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凌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299.34元,并支付利息3077.82元、违约金1500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23日,此后按约定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6200元。案件受理费24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3602元,由被告凌彬彬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凌彬彬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凌彬彬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3527号

  夏圣亚:本院审理原告海盐县武原镇潭森木材经营部诉被告夏圣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4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5315号

  赵新乾:本院受理(2020)浙0502民初5315号原告位国辉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541号

  吴斌:本院受理孙国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5881号

  义乌市圣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谢小茂、蒋宇文:本院受理原告孟相妮与被告义乌市圣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谢小茂、蒋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588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圣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孟相妮货款322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谢小茂对判决第一项被告义乌市圣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孟相妮负担132元,由被告义乌市圣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谢小茂负担6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义乌市圣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谢小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1880号

  永康市艾西工贸有限公司、陈春娟:上诉人陈晶晶就(2020)浙0723民初1880号案件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292号

  傅正花: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英与被告傅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2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正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秀英借款本金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傅正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03号

  于琛琛、李学亮:本院受理原告隋东锋诉于琛琛、李学亮、虞萍、王晓华、王星磊、金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25号

  张欢:本院受理原告郑杨锋诉被告张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103636元,并支付利息,自欠款之日2月起按月利率的百分之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曹德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钟剑涛、陈群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133号

  廖建春:本院受理原告郑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玉兰借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4853号

  陈伟千:本院受理原告赵祥森为与被告陈伟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伟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祥森劳务报酬94000元,并赔偿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3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91元,由被告陈伟千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31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922号

  汪静锋:本院受理原告徐良兵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9702元整并赔偿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陪审员何静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俞先明、卢启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6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15号

  力坚泵业浙江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奇峰泵业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842946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3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412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及内文被告应为“秦全伟、卢莉英、魏立中、魏立清、章跃进、姜明龙、金柏和、第三人温州安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3月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46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5月27日上午9:30”,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3-11 2 2021年03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