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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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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3月11日

  (2020)浙01民初2108号

  深圳市美西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西家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时间均为公告期满的十五天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180号

  嘉兴慧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效诉被告嘉兴慧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催2号

  申请人杭州唯慕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 28070850,票面金额41897.00元、申请人杭州唯慕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熙贝雅服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12月21日、出票行杭州城中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67号

  住呗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凤萍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65号

  住呗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晨红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66号

  住呗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亚丽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419号

  陈琴:本院受理原告葛图鹏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4787号

  曹东:本院受理原告卢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896号

  邢国裕:本院受理原告倪申道与你、金宝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198号

  杭州铭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鋆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房屋租金,退还押金,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95号

  应丹琪、郑叶: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娟诉被告应丹琪、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838号

  周锋:本院受理原告罗雪飞诉被告周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603号

  南通爵燕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南通爵燕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6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657号

  李志:本院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李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458号

  胡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喻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胡国军归还借款3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胡国军承担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3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460号

  胡国军:本院受理原告喻伟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胡国军归还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胡国军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3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3860号

  倪资鑫、潘雪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倪资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 4180.52元(含利息、罚息,按编号为 806112018006043《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暂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止,2020年8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上述约定继续计付)。二、被告潘雪芹对被告倪资鑫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倪资鑫、潘雪芹共同负担。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倪资鑫、潘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982号

  周祖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4232):本院受理原告朱礼旭诉被告周祖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2519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8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00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795号

  高干(公民身份号码3208041990****611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高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124.65元,利息601.30元、罚息1034.72元,暂合计16760.67元(利息、罚息等暂计至2020年6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2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805号

  黄桂(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62****195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黄桂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300元,支付利息408.30元、本金罚息9493.62元、利息罚息912.48元,(利息等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674号

  岳胜(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1****0319):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岳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3120181014012328417)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借款本金1778.57元,利息罚息16.83元、本金罚息369.26元,暂合计2164.66元(利息、罚息等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3120190213015179909)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379.70元、利息罚息18.25元、本金罚息259.02元,暂合计7656.97元(利息、罚息等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3.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3120190213015179651)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42.43元、利息罚息26.08元、本金罚息370.04元,暂合计10938.55元(利息、罚息等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4.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3120190215015231246)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借款本金2000元,利息108.48元、利息罚息5.09元、本金罚息72.67元,暂合计2186.24元(利息、罚息等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5.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3120190216015269745)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71.21元、利息罚息12.63元、本金罚息180.56元,暂合计5464.40元(利息、罚息等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6.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3120190216015270425)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借款本金1447.93元,利息罚息1.82元、本金罚息51.30元,暂合计1501.05元(利息、罚息等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7.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2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987号

  邱金林(公民身份号码:5304271980****0417):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邱金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邱金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代位理赔款人民币12 576.2元。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邱金林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95号

  沈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单正平诉被告沈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履行《车辆买卖合同》,办好车辆过户。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 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803号

  陈益明:本院受理原告史力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8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4986号

  广州荣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保税区优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荣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06647号“福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2.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 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合理支出人民币21 9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71号

  郑楚阳(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00709****075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中亿保险箱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楚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9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 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合同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967号

  汪建美(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9****0402):本院受理原告傅亚珠与被告汪建美、袁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建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傅亚珠报酬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被告汪建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706号

  崔向朝(公民身份号码:4103262001****331X):本院受理原告向川鸣与被告崔向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诉讼须知、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等材料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崔向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6642.2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6869号

  时龙龙(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97****2073)、韩宇(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6****9173):本院受理原告谭清年与被告时龙龙、韩宇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时龙龙、韩宇应赔偿原告谭清年医疗费731元、误工费900元、交通费100元,款项合计1731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谭清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清年负担20.60元,被告时龙龙、韩宇负担4.4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时龙龙、韩宇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581号

  陶复心: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陶复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陶复心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金损失25274.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部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金损失2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被告陶复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772号

  何想逢、叶帮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唐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想逢、叶帮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款合计6637元,并支付以663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5304号

  杨爱祥:本院受理原告周松鹤与被告杨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530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480号

  王红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今日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5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481号

  关兆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今日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兆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5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604号

  蒋吕城、蒋文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蒋吕城、蒋文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056号

  彭树枚: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彭树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751号

  王勇刚: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3751号原告朱红芳与被告王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14时15分在本法庭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825号

  覃成、聂梦婷:本院已受理(2021)浙0213民初825号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覃成、聂梦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878号

  周晓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军诉曹燕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17940元(利息按月息1.38%自2020年1月4日暂算至2020年10月3日,之后利息按月息1.38%计,息随本清);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004号

  刘西强:本院受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与刘西强、宁波甬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西强、宁波甬骆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保险追偿款19 6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14时00分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3-11 2 2021年03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