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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3月18日

  (2021)浙0102民初497号  杭州长勇龙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龙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杭州龙渊建霖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本院受理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长勇龙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杭州龙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杭州龙渊建霖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48号  顾伟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347号  姚荣海:本院受理原告寇开文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191号  于亚星:本院受理原告王亚儿诉被告于亚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6月07日09时15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641号  邓雪珍: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海诉被告邓雪珍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6月07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03号  王鸿涛、管文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楼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鸿涛、管文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3日14:15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531号  俞氏实业(杭州)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对原告黄志景诉你被告俞氏实业(杭州)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353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739号  唐文科——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8管区建龙路120号:本院对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诉你被告唐文科一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8管区建龙路120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73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852号  广州焦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焦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广州焦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潘贤宏:本院对原告陶建娣诉你被告广州焦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焦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广州焦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潘贤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85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070号  杭州迎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胡小翠诉你被告杭州迎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07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2民初1868号  丁华甫、胡国强:原告毛金奎与被告丁华甫、胡国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行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胡国强在丁华甫的教唆下在微信群中发布大量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言论,微信群成员均可知晓上述侮辱言论,两被告确认该微信群的成员为孤林村村民,胡国强的上述言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原告主张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华甫、胡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当面向原告毛金奎出具书面道歉信(致歉信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如被告丁华甫、胡国强拒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在杭州市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丁华甫、胡国强负担)。判决书详细内容见裁判文书公开网。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721号  浙江连合横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纪文彬:本院受理原告陈宏健诉被告浙江连合横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纪文华、纪文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721号],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被告举证材料、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5民初2451号  楼金明、俞绍孝: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宝寅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楼金明、俞绍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05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583号  陈琢(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7****1154):本院受理的原告宋育兴与被告陈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296号  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WEMC8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金赛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独任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所欠货款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为基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508号  王志文(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109045117)、宁波优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QMJH7H):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标诉被告王志文、北京优家焕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优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证据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222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日下午15: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60号  彭树枚: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彭树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08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3239号  彭树枚: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彭树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08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3238号  彭树枚: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彭树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08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2495号  尚德建、尚德超、尚德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德正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德建、尚德超、尚德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955号  陈虎、朱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虎、朱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4日08:45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036号  肖雄九(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2****36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肖雄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雄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共计145340.2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对被告肖雄九名下车牌为湘L3HP15车辆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207元,减半收取1603.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953.50元,由被告肖雄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民初7035号  夏思敏(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2****042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夏思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思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共计95544.8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对被告夏思敏名下车牌为贵A0V10J车辆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189元,减半收取1094.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444.50元,由被告夏思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1789号  上海达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创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29283美元(折合人民币196488.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13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33号

  党敏:本院受理原告常明与被告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常明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6月30日时的利息共计5400元,并应以未偿还本金按月息2%支付利息到借款全部清偿完毕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6月18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808号  上海红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红糖公司)、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住公司):本院受理宁波大合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合成公司)与红糖公司、糖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红糖公司支付原告大合成公司定作款42182元,并赔偿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糖住公司对被告红糖公司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计427.5元,由被告红糖公司、糖住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红糖公司、糖住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大合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55号  台州市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袁琪:余姚市世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袁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并要求以1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限的利息损失。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余姚市人民法院原告余姚市世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6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24日下午14:00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117号  董丽荣(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3****123X):本院受理原告胡四娇与被告董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10162号  段先东(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82****685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10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段先东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996元,支付利息700.99元(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及从2020年1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46元,由被告段先东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149号  孙大飞(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402097757):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大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人民币359910元,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5月3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26民初6161号  章世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乐乐与被告章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章世龙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9883元及欠款至今所产生的利息。(利息起算时间: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年利率2%,利息1597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海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上午9:00分在本院长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26破11号之二  因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财产均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裁定终结宁海县国大百货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初421号  于海亮:本院受理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773号  张伏良:本院受理原告徐晓东与被告张伏良、章杏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温州市瓯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章杏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受理乐清李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19日前,向乐清李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21楼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建斌、胡张拓:联系电话:13968948058、13486768066)。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2破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19日前,向浙江余氏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21楼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建斌、胡张拓;联系电话:13968948058、13486768066)。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破37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华展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破18号  2020年9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胡晨雨的申请裁定受理王燕原创服饰设计(海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王燕原创服饰设计(海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24008元,对外负债总额为224321.10元,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债务人王燕原创服饰设计(海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裁定宣告王燕原创服饰设计(海宁)有限公司破产。另外,王燕原创服饰设计(海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5日裁定终结王燕原创服饰设计(海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563号

  金晓明:本院受理原告陆晓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405674元(暂计至起诉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000元;3.原告对被告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与30日,并定于2021年6月25日下午3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357号  湖州钱记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吉国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吉鑫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俞礼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3-18 2 2021年03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