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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3月18日

  (2021)浙0411民初39号

  朱洪学:本院受理原告尤少霞与被告朱洪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472号  原乡安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屹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原乡安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及逾期利息493991元;3.判令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8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6月8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262号  陈莲英、张平平等:本院受理沈云龙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破9号之一  2021年3月8日,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无资产可供分配,且已明确未清偿债务共计1笔,总额为人民币684312.3元,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财产明显资不抵债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1.宣告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破产;2.终结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财产明显资不抵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进行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终结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德清盛和餐饮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1号  本院在(2011)金婺执民字第55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华京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2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华京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3楼;邮政编码:321017;联系电话:15088200185。  浙江华京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华京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1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华京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30日9时在本院速裁调解中心第1法庭(金华市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2240号  龚高波、傅子民、张枝修:本院受理原告陶永平与被告龚高波、傅子民、张枝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4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323号  林治国、林占国、马必朝、曹清锦: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轩敞皮革商行与被告林治国、林占国、马必朝、曾清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货款20958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10时4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462号  黄益举:本院受理原告黄益晓与被告黄益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853号  胡雄华:本院受理原告傅丽云与被告胡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货物欠款项61627.5元,并按上述金额计算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支付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3083号  陈梅、李国平: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刘念塑料制品商行与被告陈梅、李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判决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396800.00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10时1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6190号  刘味味:本院受理原告袁金平与被告刘味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61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味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金平货款555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6661号  王双林: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圆正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66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圆正管业有限公司货款32594.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18号  王国潮:本院受理原告吴芬与被告王国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467号

  张小青:本院受理原告陈予水诉被告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张小青支付原告陈予水借款本息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按年利息率12%从2018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小青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淅1126民初222号  李松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内含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06月0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庆元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3破1号  2021年2月20日,本院根据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参照《通过随机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程(试行)》第七条之规定,确定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与开化钱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3月26日前,向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95号二楼213、212办公室:联系电话:13505702633(阮律师)、17805700117(廖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衢州德森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的事务所的指派函。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2破10号  2021年2月25日,本院执行局依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规定,在征得被执行人常山县万方轴承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决定将申请人常山县万方轴承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9日,我院裁定受理常山县万方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山县万方轴承有限公司管理人。前述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4月2日前向常山县万方轴承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95号二楼212、213办公室;联系电话:13505702633(阮律师);17805700117(廖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以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供充分的债权依据(证据原件)申报债权。前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动,由本院另行公告或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3月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463号,内文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5月28日上午10:00”。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3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930号,内文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1年4月7日上午10点第九法庭”。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3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366号,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3-18 2 2021年03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