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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为赚人气,微商发布“误食河鲀身亡”假视频 警方辟谣,网友好奇:真有那么毒?

不仅毒,擅自经营的法律后果还很严重

  本报首席记者 陈佳妮 通讯员 王占龙 

  “沈家门王哥捕鱼回家带了几条河鲀回家吃,经过菜场进去买大蒜,挂在电瓶车上。鱼被张大妈拿走,张大妈自己还舍不得吃,2个孩子却没抢救回来,现在家人索赔380万(元)。”近日,一段短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视频中“当事人”还说:“这种事情其实也不是我想的,出了事情我第一时间拿了28万(元)过去,给他们办理后事。但是他们现在想要300多万(元),这是我们绝对接受不了的。”

  这个看起来话题性极强的“新闻”,昨日被舟山普陀警方辟谣。

  “我只是想通过编故事的方式,吸引一些粉丝,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在被送往拘留所的路上,该视频的炮制者顾某后悔地说。

  今年36岁的顾某家住普陀沈家门,是一名做海鲜生意的微商。近日,顾某想通过“抖音带货”的方式销售海鲜,但是他的账号粉丝量较少。于是他就想另辟蹊径,增加人气和粉丝量。

  3月19日凌晨1时许,顾某在自己的手机相册里找了一张之前拍摄的某菜场照片,又从网上下载了一张法院庭审的图片,通过视频编辑软件合成了一条短视频,再配上一段虚假内容的文字。

  短视频发布后,迅速引起网友关注并在各大网络平台进行转发,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案发后,普陀警方联合网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并将顾某传唤至派出所。目前,顾某因造谣行为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8日。

  案情清楚了,但此事也引来一些网友的议论:河鲀真有那么毒吗?擅自经营河鲀,会有什么后果呢?

  食用河鲀最快1.5小时致死

  目前没有特效解毒药

  “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古人都知道,春暖花开之际,正是河豚大量出现之时。

  河豚,其实就是河鲀(古人将这两个名称通用,但按照现代生物分类学的知识,“河豚”实为“河鲀”之误)。河鲀是硬骨鱼纲鲀形目鲀科动物的通称,自古以来被老饕们赞为天下第一鲜,曾有“不食河豚,焉知鱼味”的说法。河鲀虽美味,却带有剧毒,所以也有“拼死吃河鲀”的说法。新闻报道中,也时见吃河鲀导致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

  河鲀体内的毒素就叫“河鲀毒素”,主要存在于其卵巢、内脏、眼睛、血液等部位,是一种生物碱,毒性比氰化钠还强1000倍,0.5毫克就足以致人死亡,而且中毒过程急速而剧烈,潜伏期只有10分钟至3小时,发病后4-6小时内就可能致死,最快是1.5小时。

  一旦中毒,一定要尽快1小时内就医,通过肠道灌洗等手段来清除毒素,千万别耽误救治的最佳时机。

  经营河鲀门槛极高

  擅自经营最高可被追刑责

  正因为河鲀剧毒且抢救难度大,我国一直是严禁经营野生河鲀的。2016年,当时的农业部和食药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算是给人工养殖河鲀解了禁。不过,河鲀活鱼、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以及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仍在被禁之列。

  即便是养殖的河鲀也需要有专门资质的企业才能加工,且要求极高。专家指出,经过专业处理的河鲀也不是没有毒性,只是将毒性控制在每公斤2.2毫克的范围内,过量食用依旧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对于正规的养殖加工企业,从企业和人员的资质,到河鲀的鱼源、加工、包装等环节,国家也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和规范。其中要求,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鲀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

  至于经营野生河鲀,则是非常明确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而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明确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鲀,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刑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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