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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深一度

法院公告

2021年3月22日

  (2020)浙0213民初4306号  阮周军:本院受理原告孙福开与被告阮周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0)浙0213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孙福开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尚需赔偿给原告孙福开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孙福开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012.47元;三、被告阮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孙福开鉴定费2176.8元;该款被告阮周军已经支付10000元;四、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经结算,原告孙福开实际可得赔偿款217189.27元;五、驳回原告孙福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684元,减半收取2842元,由原告孙福开负担5263元,由被告阮周军负担227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007号  章作正:本院受理原告岑鹏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8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200号  郑正威:本院受理原告潘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551号  汪荣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208号  荣泽:本院受理原告林旭琦诉被告荣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荣泽即时支付货款120575.8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6月7日8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772号  杨伟: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人民币53481.35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057.2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年化12%为标准,自代偿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此后的资金占用费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以上共计55538.55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5081号  赵发安:本院受理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鲁立权、赵发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修理费25900元,不足之处由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62号  沈雪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谈红与被告沈雪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息15.4%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保全)、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430号  郑厚光:本院受理原告兰生福与被告郑厚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22号  黄世枫:本院受理原告黄来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壹万元整;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205号  李文忠、王彩平:本院受理原告许孜恩诉被告李文忠、王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文忠支付原告许孜恩款项计人民币18441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从2020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12元,由被告李文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放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651号  龙游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根华纸箱厂诉被告龙游华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23830.9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0分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1622号  陈松建(3326021980****2772):本院受理原告金玲娜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16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洋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柯莽、李芬芳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1081号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潘坑乡潘二村金苗苗:本院受理原告朱景星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金苗苗归还原告97000元,并支付2340元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判决被告金苗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文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 2021 )浙 1126 破1号

  本院根据浙江浙南竹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浙南竹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 6日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浙南竹木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浙南竹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虞高星;联系电话: 13905788141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浙南竹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浙南竹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浙江浙南竹木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号:16602012010390000016) 。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9时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3月1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46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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