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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不仅获刑还被判赔

公益诉讼案被告公司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万余元

  通讯员 许婷婷 本报记者 徐冬梅 

  本报讯 3月24日上午,湖州市中院以巡回审判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了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判决该公司承担746421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和15万元鉴定评估费。该案也是全国首例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等。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该公司以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的情况下,仍购入849.5吨用于生产,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3049.7千克,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2019年7月2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德清县公安局;10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3月6日,德清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0余万元;对被告人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事判决生效后,德清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厂房西侧为京杭运河支流,河道对岸及厂房东侧主要为居民和农田,排放三氯一氟甲烷废气行为损害了环境及居住区空气质量。由于废气可以扩散到大气同温层中,并以催化分解的方式破坏臭氧层,导致过量的紫外线辐射到地面,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并造成环境生态损害,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最终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值,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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