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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他们不是婚生子女,能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吗?

  通讯员 李洁 赵云 本报记者 张宇洲 

  近段时间,有关艺人代孕弃养和未婚生子的新闻备受关注,不少网友围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等权利等问题展开探讨。现实生活中,未婚生子的例子不在少数,2020年温岭市法院就受理了22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其中不乏已婚男女与第三人生育的。类似的非婚生育行为虽然不该鼓励,但非婚生子女权益却应该得到保障。

  儿子质问父亲 “我的生命不值30万元吗”

  去年10月,16岁的男孩小江起诉王先生,要求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6万元。

  2003年,江女士和已有家庭的王先生发生关系,并生下小江。小江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抚养,他称,王先生仅偶尔支付少量抚养费,母亲难以独自抚养他。王先生条件较好,理应承担更多的抚养义务。

  王先生辩称,在小江出生之前和出生后一年,母子二人的生活开支全部由他支付。之后,他按时给小江抚养费,并承担上学的各项费用。据他说,这些年他给小江母子的钱在45万元以上,有转账等凭证的就有30多万元。

  但小江对此并不领情,在微信聊天时表示,“你给女儿上学花了100多万元,我的命不值30万元吗?”甚至给江先生发了自己割腕的照片。

  诉讼期间,小江申请与王先生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支持王先生为小江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认为,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与江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产下一子,对其行为应予严肃批评。

  最终温岭法院作出判决,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及小江年龄的增长,其学习、生活等费用也在增加,判处王先生每月支付小江抚养费1800元,直至小江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嫌约定的抚养费过高

  父亲要求调整

  去年6月,徐女士以3岁女儿小吴的名义把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0万元,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60万元。

  2015年,小吴的母亲徐女士认识了吴先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而当时,吴先生已经成立了家庭。2017年,徐女士生下了小吴。

  之后,徐女士和吴先生分手。2018年7月,双方签订了《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双方约定小吴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徐女士,吴先生自愿给付小吴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期间徐女士住的房子由吴先生支付房租;吴先生还需支付徐女士160万元,用于以小吴名义购买一处房产等。

  协议签订后,小吴随徐女士生活。期间,吴先生已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去年3月份,但未支付上述160万元。

  庭审时吴先生辩称,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抚养费不合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同时约定的标准过高,要求调整为每月1500元。小吴主张的160万元系赠与性质,协议的支付对象为徐女士,因此属于原告主体错误,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吴先生具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虽然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确实高于小吴目前生活地域的一般水平,但给付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吴先生应当按约定给付。另行约定的给付160万元远远超出了法定义务的合理范围,应当认定为无偿赠与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吴先生提出撤销赠与,不愿再支付16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处吴先生支付小吴2020年4月至9月的抚养费3万元,并从2020年10月开始在每月1日前支付小吴抚养费5000元,直至小吴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身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就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既然把他们带来世间,作为父母,除了提供物质保障,更要给予无微不至的关爱和帮助,为他们创造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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