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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仲裁公告

  魏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申请人魏永、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20)第41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魏永归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贷款本金622939.59元及利息28655.91元(截至2020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日止按当月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罚息和复息。

  二、被申请人魏永赔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500元。

  三、如被申请人魏永未按期履行本裁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可以在舟山市定海区瑞金广场公寓3幢1804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申请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案仲裁费15270元、保全费3806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魏永承担,被申请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申请人已全额预交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和公告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限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上述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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