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3D电影票,还要另外购买3D眼镜?
消保委:典型的“霸王条款”
本报记者 陈洋根 通讯员 蔡超
本报讯 “我是按3D电影每张53元的价格买了票,票价中就应该包含必要的服务,另外要求单独购买3D眼镜,难道不是强制消费么?!”台州黄岩的张先生前些天一家四口去当地的星轶影城看3D电影《刺杀小说家》,进入影城后发现没配发3D眼镜。工作人员说,没带3D眼镜,要另外花钱现场买,每副10元。眼看电影开映在即,张先生只好花40元给家人都买了3D眼镜。
看完电影,张先生越想越觉得影城做法不合理,于是向黄岩区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影城店堂内张贴告示“请自购3D眼镜”;在相关购票平台上,选座环节时手机屏幕下方滚动出现一行小字,提醒观影者3D眼镜需自备或到影院购买。张先生表示,这一行小字自己在购票时没有留意到,是事后才发现的,他认为这样的提示不够明显。
为何不提供免费的3D眼镜?影城给出的解释是,现在电影票房刚复苏,加上张先生看电影时间是在节假日,影城观影人数多,为了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观影者的卫生安全,所以暂时不免费提供。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城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备。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影城单方面告知不提供免费3D眼镜,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应为无效。
经过调解,张先生退还了向影城购买的3D眼镜,影城则退还给张先生40元。
随后,消保委还对辖区影院进行逐一排查,发现播放3D电影另外收取3D眼镜费用的只有星轶影城。根据《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消保委约谈了该影城,要求影城限期整改其存在的不对观看3D电影的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店堂及购票平台上关于“自购3D眼镜”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内容以及现场销售的3D眼镜未明码标价等问题,并落实好免费提供的3D眼镜清洁消毒工作。记者25日了解到,目前该影城已全部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