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时的外卖订单,成了他的不在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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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3月30日
地点:三门县法院
李某和王某同为某公司前员工。这天,王某拿着一张借条和转账凭证来到三门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条上的“借款人”李某及某公司共同归还22万元借款。
为啥某公司也成了被告?原来,这张借条上,盖了个公司章。
“这公司章是老板章总自己盖的,公司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我当时不在三门,怎么可能在借条上盖章呢?”
法庭上,李某和他的前老板、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为章到底是谁盖的,争得面红耳赤。
章某坚称这22万元借款是王某和李某之间的私人借款,不是公司债务,他也没有盖过章。
同时,法庭通过调查发现,李某曾是该公司某项业务的负责人,有使用公章的权力。不过公司授予李某使用公章的范围,并不包含公司对外借贷。
那么,公章到底是谁盖的?
口说无凭,章某要证明公章不是自己盖的,必须提供不在场证明。法庭上,章某还真的拿出了证据:借款日期当天,他在济南出差时在两家外卖平台上的消费记录,及使用微信和支付宝向当地多家商家扫码付款的记录。
这些记录是否属实?法院查实,章某提供的消费记录真实存在,且付款账户的确是章某的,相关商家也都在济南当地。最终,基于生活常理及提供的多项证据,法院排除多个账户均借给他人使用或远程下订单的可能,对章某的答辩予以采信,判决由李某归还王某22万元,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