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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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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日

  (2021)浙0106民初1474号

  邬时火:本院受理原告章春福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25号

  沈金鑫:本院受理原告徐以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6386元(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515号

  梁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代偿款111827.44元及资金占用费2422.63元(按年利率12%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要求计算至款清之日);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6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893号  陈岩(公民身份号码:2305041980****0014):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岩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3月1日解除;二、被告陈岩赔偿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损失44499.94元,并支付违约金31699.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计852.5元,由被告陈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陈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多盛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24号  杭州壹阁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春与被告杭州壹阁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章春与被告杭州壹阁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杭州壹阁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章春第三期工程款32400元,支付违约金363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0元,由被告杭州壹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9657号  李强(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121X)、高安市富泰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与被告李强、高安市富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9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赔偿款99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李强、高安市富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946号  刘廷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仰义支行与被告刘廷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2民初99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5423号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美丽妈妈产后健康咨询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叶晶晶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432号  黄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杨东与被告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7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206号  广州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晓艳与被告广州祝博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370号  仇建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30天)、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7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538号  王胡平、胡绍听:本院受理原告娄建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二、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本院随机抽取一位审判员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0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678号  卢志旺:本院受理原告曹芳芳与被告卢志旺、王应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放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卢志旺、王应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论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王应群按5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5年护理费共计540585元;二、请依法判令被告卢志望按3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5年护理费共计324351元;三、请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四、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邢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07月0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770号  程晓琴:本院受理原告林丰石诉张建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35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从2016年12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月利息为5厘,利息共计8750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4375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长赵章瑜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0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119号  鲍微娜:本院受理原告丁雪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鲍微娜偿还借款本金57000元并支付利息;二、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本院随机抽取一位审判员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0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706号  王必敬、陈阿多:本院受理原告王曹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该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本院随机抽取一位审判员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0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初6023号

  张成岗(330824197410287212):本院受理原告庞建军诉被告张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3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3民初4873号  潘永东(330324197903246817):本院受理原告张巧云诉被告潘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3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737号  王六九:本院审理原告沈水平与被告王六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渐0523民初742号  王子介、王根意:本院审理原告徐虹与被告王子介、王根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号  浙江智铭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浙江智铭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浙江智铭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4月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向浙江智铭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25892940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3688号  敖润:本院受理原告游健平与被告敖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3213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3767号  张红:本院受理原告虞嘉铭与被告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张红支付原告虞嘉铭货款31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4508号  莫战绕、陈英娟:本院受理原告郭春苗与被告莫战绕、陈英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莫战绕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225元(利息从2019年11月13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暂算至起诉日为2322元),合计人民币15222元。2.判令被告陈英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10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4558号  陈洋:本院受理原告韩新成与被告陈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本金63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代理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4639号  马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朱晓君与被告马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18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哲算至2021年1月28日为3275.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4705号  华志杰:本院受理原告蒋国超与被告华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华志杰支付原告蒋国超货物欠款2085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4733号  刘扬扬: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明与被告刘扬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562号  唐左高、蒋小欢: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稠城法良皮带商行诉被告唐左高、蒋小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唐左高、蒋小欢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5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唐左高、蒋小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稠城法良皮带商行(经营者:陈法良)货款606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27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66元,由被告唐左高、蒋小欢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3民初635号  徐金枝:本院受理原告吕岚诉被告徐金枝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3万元及利息(2015年5月19日止利息42万元,2015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17号  被告蒋晓红,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横城村36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719711027111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八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蒋晓红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蒋晓红立即支付拖欠货款40000元及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6月24日2时1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7367号  谢方浈(住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信华村下新屋二区8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8706281348):本院受理原告王友祥与被告谢方浈、黄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谢方浈、黄姗姗归还原告王友祥借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12月2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谢方浈、黄姍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身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943号  黄坚定:本院受理的原告曹荷凤与被告黄坚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曹荷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合计1671元,由曹荷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3847号  黄金慧: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梅芳与被告黄金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黄金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梅芳货款116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1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2元,由被告黄金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5破6号之一  2020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蓝小芳、周淑梅、宋小芳、王琼玲、叶满丽的申请,裁定受理云和县林美便民药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云和县林美便民药店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4.46元,实际负债合计为57958.22元,已资不抵债57953.76元;同时截至2021年3月24日,本案已产生破产费用共计51839.67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51839.67元未支付。现管理人以云和县林美便民药店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宣告云和县林美便民药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裁定宣告云和县林美便民药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云和县林美便民药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云和县人民法院(2020)浙0781破7号  2020年6月17日,本院根据浙江百利得摩配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执行局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在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60万元,经营范围为棉、化纤纱的纺织加工;纺织制成品的制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方可经营)。2020年8月28日,本院召开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债权人、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211370.61元,负债总额为24906872.23元。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其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宣告兰溪市龙泰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921民初1300号  张挺:本院受理原告钟信燕诉被告张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92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0790  吴新建:本院受理原告赵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且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107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阳撤回对被告吴新建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4-02 2 2021年04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