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4月7日
(2021)浙0282民初3394号
程芳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息壤(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芳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2日14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048号
张兆瑞:本院受理原告许青松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5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973号
无锡市中远锐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益帆铜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 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 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 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 告发出之日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 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 9 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 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 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533号
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E3Y9R)、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168077164):本院受理宁波宁兴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糖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坤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付的物业费145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该两笔款项的利息(以1468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1年1月5日起暂计至2021年2月4日为480元,实际计至清偿之日);2.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1892、1893号
冯志龙:本院受理原告刘春顺、汪会风与原告李玉华、张美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7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418号
国李敏:本院受理原告钱海丰与被告国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年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8423号
林明财:原告浙江博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8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1627号
黄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朱晓武与被告黄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黄玲玲归还原告朱晓武借款本金219900元及利息(以219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 1%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791号
王伟强、闵忠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峰峰与被告王伟强、闵忠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5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9日13时30分在和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64号
杨裕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东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裕平、王鄂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1860元,并支付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 5被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9日 9时0 0分在和孚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082号
杨琪琪: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君飞与被告杨琪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琪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邱君飞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3号
本院根据金华锦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22日裁定受理金华市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24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金华市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金华市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10日前,向金华市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2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2703、1358697401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5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3949号
刘翠斌:本院受理原告丁丰平与被告刘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4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028号
施春卫: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谢顺波电讯器材商行与被告施春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459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4.2%计算,自2020年2月20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7500元、调查费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222号
叶荣金:本院受理原告罗梅金与被告叶荣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饰品材料货款人民币43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相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272号
王玉玲:本院受理原告方笑玲与被告王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5246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378号
王鑫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光克与被告王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鑫华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8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9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22日下午14时5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055号
张必胜:本院受理原告金树坚诉被告张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1万元的利息自2010年10月3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1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1月1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曹德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钟剑涛、陈群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269号
王友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澜与被告王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友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澜货款185238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40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654元,由被告王友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916号
陈亚男:本院受理黄先栋诉陈亚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986号
王毅强:本院受理原告姜玉青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毅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姜玉青欠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7破4号之四
申请人磐安县亿利饰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8年11月28日,磐安县亿利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饰品)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债务人亿利饰品已全面停产,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名下仅对磐安翔宇丹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租金债权,没有其他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现管理人已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但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亿利饰品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磬安县亿利饰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为21387123.55元,公司现有资产价值11927385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亿利饰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亿利饰品管理人已依法对破产财产处置完毕。现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磐安县亿利饰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磐安县亿利饰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即日起生效。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1640号
仙居县皤滩乡万竹口村下新屋 384 号陈咸伟:本院受理原告吴明珍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仙居县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吴勇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崔丹燕、门志娟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 2021 年 6月 28 日上午 8 时 30 分在仙居县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可以采用简式裁判文书进行判决。未及时出庭将依法缺席审判。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