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4月8日

  (2021)浙0212民初4744号

  何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与被告何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3日15: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初9028号

  方玲:本院受理的原告盛金益与被告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方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盛金益借款1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1084号

  谢伟平、上海有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虹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祝桃与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明春、第三人谢伟平、第三人上海有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虹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上海有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祝桃支付律师费42000元;2、判令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上海有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祝桃支付律师费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利息暂合计至2021年1月26日为4366.66元);3、判令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上海有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祝桃支付延迟履行(2020)沪0117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债务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至,暂计算至2020年1月26日为374.85元);4、判令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明春对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和保全申请费由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明春共同负担。因第三人谢伟平、上海有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虹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联系地址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108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393号

  田鹏(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9****8439):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66834.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垫付款为本金按年化12%计算自代偿之日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3日9: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098号

  杨毅:本院受理原告袁卫强诉被告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袁卫强借款212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146号

  杜贺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杜贺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108号

  程芳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宝英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106号

  涂天一: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宝英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16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受理温州市正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16日指定温州德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正锜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7日前,向正锜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52号诚远大厦2106室,联系电话:潘修邓15888400558,项帆昊1505779835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正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正锜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正锜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534号

  陈永珍、夏彩妹: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尚桥绣花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珍、夏彩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853号

  郑天津: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松与被告郑天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253号

  芬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温州畲乌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阿娥与被告芬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温州畲乌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181号

  吴建美、徐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吴建美、徐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06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934号

  岑琴:本院受理原告汤剑峰诉你、谭沉浮、陈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829号

  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谷顺园饭店、叶志辉、韩彪、孙建:本院受理原告李传峰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谷顺园饭店、叶志辉、韩彪、孙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1679号

  沈卫锋、沈财新:本院受理原告张国锋诉被告沈卫锋、沈财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沈卫锋、沈财新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高桥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1577号

  吴顺飞(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509277926):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洲品木皮草行与被告吴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1974号

  洪永生:原告陈付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0元整,支付至2020年9月18日借款利息为5662500元,此后按年息15.4%计算至款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592号  

  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拱墅支公司与被告乔龙效、吴杰桂、蔡保操、舒之青、高金奎、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乔龙效、吴杰桂、蔡保操、舒之青、高金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拱墅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92000元;二、限被告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拱墅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84000元;三、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拱墅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诉讼费19282元,由原告湖州南浔宏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负担7713元,由被告乔龙效、吴杰桂、蔡保操、舒之青、高金奎连带负担3856元,由被告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771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590号  

  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宏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龙效、吴杰桂、蔡保操、舒之青、高金奎、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乔龙效、吴杰桂、蔡保操、舒之青、高金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州南浔宏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128199.74元;二、限被告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南浔宏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256399.49元;三、驳回原告湖州南浔宏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02元,公告费760元,合计诉讼费11062元,由原告湖州南浔宏泰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负担4425元,由被告乔龙效、吴杰桂、蔡保操、舒之青、高金奎连带负担2212元,由被告湖州新元泰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4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3758号

  合肥敬搏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薛宏彬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658号

  施林杉:本院审理原告韦文体与被告施林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62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3民初3660号

  王辉(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黄山村姚家山11号)、吴小燕(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黄山村姚家山11号):本院受理原告滕利坚与被告王辉、吴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03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87号

  章刚林:本院受理原告金菊芳诉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章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沙石款114254元并赔偿损失(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1年6月29日下午2时30分(14: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871号

  吕德宝、李灵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吕德宝、李灵芝在111971627.21元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7月9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3180

  倪志伟:原告章春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倪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章春菊借款25500元及利息1373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章春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倪志伟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758号

  李树杭、唐天平:本院对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树杭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湘B2ZM79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损失赔偿保险金人民币106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树杭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李树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94号

  黄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张笑笑诉被告黄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金荣归还原告张笑笑借款本金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0年3 月31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 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0 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424号

  周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任以光与被告周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周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以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57500元,合计1075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周忠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25民初2606号

  蔡磊:本院受理原告汪宏斌与被告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接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 2020)浙0825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蔡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宏斌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蔡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2民初1322号

  杭财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相关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归还原告代偿款共计2129305.7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443号

  唐梅:本院受理原告柯美胜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唐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柯美胜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唐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952号

  台州福瑞泰禾影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乐座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福瑞泰禾影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去向未明,且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原告要求:一、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质保金)30015.74元。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0015.74元为基数,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为1155元)。以上合计31170.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4民初4837号

  周挺云: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挺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周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5717.79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算至2020年9月14日为2475.2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挺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0529号

  王德青:本院受理蔡君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10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0477号

  蒋元聪:本院受理原告熊玉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10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4-08 2 2021年04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