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出狱后,跟帮忙照看孩子的姐姐翻了脸
时间:4月6日
地点:永嘉县法院
“一年多来,我把妹妹的孩子视如己出、悉心照料,没想到……”法庭上,小丽的姐姐述说了她们姐妹反目的经过。
2013年,小丽与丈夫王刚(化名)因涉嫌犯罪被羁押。那时女儿刚满两岁,她只得把女儿委托给姐姐抚养照顾,并口头承诺日后将支付每个月2千元的劳务费。不久后,小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王刚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直至2015年2月,小丽刑满释放后将女儿接回。
不过,此后每当姐姐提及照看孩子的生活费和劳务费时,小丽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说好会支付劳务费,怎么转眼就不认了呢?无奈,在王刚也刑满释放后,姐姐将小丽夫妻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姐姐表示自己接受委托后,放弃务工全心全意照顾孩子。孩子年幼体弱时常生病,自己送医照料,劳心劳力,期间还一直代为垫付孩子生活费、看病医疗费等,理应收回垫付的生活费用并收取一定的劳务费。
小丽和王刚则表示,他们在入狱前曾支付部分费用,后来家人又代为支付了3000元,刑满释放后也送了些年货和衣物给姐姐,并支付了部分现金。姐妹曾口头约定以每月2千元计算劳务费(包括孩子生活费在内),所以他们认为代为抚养的15个半月的费用已经结清。
庭审中,法院认为此前双方没有就具体的劳务费做出书面协定,因此法院以抚养期间浙江居民平均工资作为参考依据,酌情确定抚养报酬为每月2600元。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孩子生活费每月800元。而对于小丽所说支付的部分钱物,姐姐仅认可其中3000元,小丽也没能提供证据证实。最终,法院判决小丽、王刚支付给姐姐劳务费、孩子的生活费共4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