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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永嘉法院关于周慧敏向陈金西致歉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陈金西系永嘉县东方整形外科门诊部外科医师,专业从事疤痕领域的治疗及研究。2019年3月31日,被告周慧敏因左侧面部凹坑疤痕至原告单位永嘉县东方整形外科门诊部处寻求治疗,术前医护人员向被告周慧敏发放《“皮肤组织细胞种植”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皮肤组织细胞种植”注意事项及术后经过告知》、《“细胞种植”施术前特别告知》、《细胞种植术后护理要点特别告知》、《重要告知》等文件多次告知手术风险并特别提示“术后基本恢复时间为 15个月,最终恢复期为 3年”,被告周慧敏在上述文件上均已签字确认。2019年 7月 27日,被告周慧敏在原告新浪微博名称为“皮肤细胞种植术”的微博评论中辱骂原告,至 2019年 8月20日原告申请公正时[( 2019)浙温华证内字第 10563号公证书]其中评论“你全家被车撞死,被雷劈死,吃东西中毒死把”的新浪微博阅读次数为 2.9万次,“狗逼玩意,骗子不得好死,三万给你住ICU病房,做化疗,你各种癌症缠身,带着肿瘤入十八层地狱”的新浪微博阅读次数为3.2万次。2019年7月起,被告周慧敏在疤痕论坛(www.scarbbs.com)发布诽谤信息诋毁原告治疗疤痕的专业技术并侮辱原告人格,至 2019年 8月 20日原告申请公正时[( 2019)浙温华证内字第 10564、 10565号公证书]其中名为“陈医生做了细胞种植”帖子的浏览次数为17177次。被告周慧敏将百度贴吧昵称修改为“陈金西必死”并在简介中备注“温州陈金西细胞毁容术”。被告周慧敏组建名称为“细胞种植失败群”“维权群”等微信群,并在上述微信群中诽谤原告并诱导群内成员侮辱、诽谤原告。被告周慧敏在“年后考虑面诊”等微信群中侮辱、诽谤原告。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存在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原告的证据可证实被告在网络平台上,使用“陈金西必死”等带侮辱性的语言,以及对原告美容行为是毁容、失败等事实描述缺乏客观真实性,在网络上发布及传播,具有明显过错,致使原告医疗美容服务的负面影响和其个人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同时也直接造成了原告的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提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及公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32400元,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协调中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以及对原告的影响程度,本院酌情予以考虑。被告全部否认自己的网络侵权行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疤痕论坛”(www.scarbbs.com)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曾发表诽谤信息的网络平台上诽谤原告的内容,解散其自行组建的“细胞种植失败群”、“维权群”等诽谤原告的微信;

  二、被告周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报刊及“疤痕论坛”(www.scarbbs.com)、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曾发表诽谤信息的网络平台上向原告致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定,时间为5天),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被告周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金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其他损失3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金西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周慧敏拒不按照判决发布致歉声明,陈金西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征求陈金西意见后,依法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

  特此公告。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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