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宣判:
增判动物世界删除 原告指纹识别信息
通讯员 钟法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二审宣判:杭州市中院在原判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原告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的基础上,增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指纹识别信息。
这桩案件因游客郭兵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以下简称动物世界)将年卡用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升级到人脸识别而引发。该案由于涉及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使用等问题,受到舆论广泛关注,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2020年11月20日,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郭兵与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结合查明事实,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与动物世界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动物世界之间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
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现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