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从业禁止”却仍在继续营业
这样的监管漏洞应该堵上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苏雪
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法院判刑,同时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可海宁男子陆某却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经营涉案店铺,完全无视“从业禁止”规定。直到检察官上门,陆某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一事才被发现。幸好陆某在违反禁止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并未导致严重后果。
近日,在海宁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陆某的店铺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同时,社区矫正机关也对陆某作出了警告处理。而此事暴露出来的“从业禁止”监管漏洞,也亟需补上。
判刑后被“从业禁止”
陆某原本在海宁当地经营一家保健品店。2019年11月2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陆某经营的店铺中摆放着标示有壮阳功能的保健食品。经陆某确认,这些产品中均含有违禁成分。执法人员当即扣押上述物品。
后经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确认这些保健食品中含西地那非违禁成分,陆某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移送海宁公安。
明知销售的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2020年5月,陆某被海宁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陆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也就是说,即便缓刑期满,陆某在食品行业的从业资格也将终身受到限制。
可是,就在如此严格的从业禁止规定下,陆某在被判缓刑之后,却跟没事人一样继续在原来的店铺售卖保健品,“从业禁止”规定对他而言形同虚设。
“从业禁止”执行难
针对陆某的从业禁止规定,为何没能得到有效执行?
“我们了解到,陆某一案判决后,相关监管部门因不了解此案的判决情况,没有及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此案承办检察官林小芳介绍,有关“从业禁止人员”的监督执行,不同的情况涉及不同的监管部门,目前并没有完善的监督执行机制,以至让个别从业禁止人员钻了漏洞。
“涉及违法犯罪的案子,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在法院定罪之前,行政机关无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周期较长,在没有建立协作机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移送出去的案件难以做到完全掌握。”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从业禁止”的判决分为不同情形,一是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罪犯,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二是对判处实刑的罪犯,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存在违反禁止令3次以上、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除了仍需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会由社区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外,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从业禁止执行机关并不明确。”海宁法院刑庭庭长张啸崎介绍,由于刑满释放后,当事人活动轨迹难以掌握,对方如果刻意隐瞒也比较难以发现。有关法院在判决宣告后,应当将判决禁业令的情况抄送给哪些执行部门问题,还需要立法机关予以进一步规范。
如何切实推进从业禁止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为理清思路,日前,海宁市检察院牵头召集了当地法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等,多次交流磋商,六部门就“从业禁止”联合监管达成共识。(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