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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4月15日

  (2021)浙0281民初403号  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攸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鸿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渭明与被告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攸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鸿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4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紫气东方(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以前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攸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鸿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在本院泗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26破5号  本院根据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林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3月26日裁定受理宁海县博阳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海县博阳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县博阳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17日前,向宁海县博阳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371号甬商紫荆汇办公室27楼;联系人:金晶,联系电话:13429208386)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县博阳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县博阳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九时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256号  汤民: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枫桥景杰装饰材料店与被告汤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汤民应支付原告诸暨市枫桥景杰装饰材料店货款7327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诸暨市枫桥景杰装饰材料店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32元,由被告汤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258号  汤民: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枫桥吴蔡永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汤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汤民应支付原告诸暨市枫桥吴蔡永建材经营部货款233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诸暨市枫桥吴蔡永建材经营部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3元由被告汤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259号  陈聪: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枫桥骆完男石膏线经营部与被告陈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陈聪应支付原告诸暨市枫桥骆完男石膏线经营部货款8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诸暨市枫桥骆完男石膏线经营部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陈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261号  汤民:本院受理原告骆东汇与被告汤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汤民应支付原告骆东汇货款4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5日(起诉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骆东汇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汤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2215号  朱侠琛、张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金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蔡华杰、包权东、林晨及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2302号  柯隆春: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林雪敏、张阿萍、王信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1369号  樊德明: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经纬三百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货款778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9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522号  林碧丹: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沐光鞋行诉被告林碧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9日15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420号  王国强:本院受理原告董冬梅诉被告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王国强立即向原告偿付拖欠货款19567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9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317号  周沈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向杰与被告周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周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向杰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905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86元,由被告周沈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662号  安吉丰收宝植物营养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联娣与被告安吉丰收宝植物营养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25万元及利息暂计153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7月5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3575号  张志超:本院受理义乌市奔吉帽子商行诉张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2547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5日09: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4187号  马金印:本院受理叶胜诉马金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5日09:1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871号  余辉:本院受理原告魏余虎与被告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魏余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元,由原告魏余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522号  唐双财、叶仙琴: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源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52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原告代偿款本金36318.18元及违约金151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度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4-15 2 2021年04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