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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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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2日

  (2020)浙0102民初5230号

  施鹏飞:原告金启进诉被告施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52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5426号

  郑琴儿、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本院受理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中支行与被告郑琴儿、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5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初919号

  沈建华、沈淼晨、陈玉凤、陈先云: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法诉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00在笕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410号

  顾晨超: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3410号原告闫连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163号

  许永光、浙江诚儒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能健诉被告许永光、浙江诚儒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305号

  石家庄市运茂通物流有限公司、吕晓东、王艳亮: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运茂通物流有限公司、吕晓东、王艳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06号

  平阳县乐达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乐达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18号

  沈阳市万象亨通物流有限公司、宁佳佳、胡娜: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万象亨通物流有限公司、宁佳佳、胡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10:45,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48号

  张国军、白景芝、姜喜运、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沅鑫物流有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军、白景芝、姜喜运、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沅鑫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787号

  哈尔滨轻赢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姜红伟、李竟超: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37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10号

  李井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井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45号

  赵启山:本院对原告王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74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75号

  浙江鼎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星:原告金淑与被告浙江鼎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931号

  上海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雪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汪海何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93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2054号

  陈江林: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兵诉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8601民初419号

  方起明:本院受理原告焦乾武诉你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8601民初475号

  方起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你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112民初1439号

  叶福樑(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金联村):本院受理原告钱月祥诉被告叶福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416.67元(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21年1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该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97号

  张道星(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乌岭村):本院受理原告俞小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道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小勇货款152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2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6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为止)。如果被告张道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张道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1738号

  李志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2****1449)、邬金菊(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2****1449):本院受理的原告鲁曼云诉被告李志明、邬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明归还原告鲁曼云借款本金286 450元,并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鲁曼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97元,减半收取7499元,由原告鲁曼云负担5603元,被告李志明负担18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050号

  陈正元(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4****0216):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招勇诉被告陈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正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马招勇借款本金11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619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自2020年12月3日开始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正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马招勇律师费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9091元,减半收取9 54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195.5元,由被告陈正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509号

  周灵通(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45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谢安淡水产摊与被告周灵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364.3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432号

  安徽银欣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告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620 577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8169元,减半收取24084.5元,由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78号

  高兴胜(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9****6552):本院受理原告丁庆阳与被告高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高兴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丁庆阳货款120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1元,由被告高兴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648号

  王敏(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98****3243):本院受理原告汤汉锋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357号

  沙业松: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峰与被告沙业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沙业松向原告返还投资数额11万元及利息22825元(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自2019年12月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其后利息按照上述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676号

  周冰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周冰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08时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334号

  郑根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森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港立建设(浙江)有限公司、郑根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6日下午15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633号

  无锡启通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源远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启通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下午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634号

  无锡启通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源远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启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下午15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5号

  李曙光:本院已受理原告程雷伟与被告李曙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721号

  孟庆顺:本院受理原告朱祝华与被告孟庆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68号 

  吴向前: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468号]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向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52号

  杨钢辉: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952号]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钢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54号

  温玲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温玲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0号

  故城县汇龙冶金配件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77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故城县汇龙冶金配件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77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故城县汇龙冶金配件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1号

  汤小峰:原告郑江英与被告汤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小峰归还原告郑江英借款本金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汤小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262号

  马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小转简)、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马朋立即归还借款21367.87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辉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14时1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954号

  叶国平:原告胡孟育与被告叶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1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叶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孟育货款34 886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胡孟育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29号

  李新君:原告慈溪盛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030号

  张立壮: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告张立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077号

  张桔桔、王浩、付文博: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2021)浙0282民初307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们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26391.55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9033.69元自2020年3月31日起,17357.86元自2020年7月14日起,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81.85元;2.你们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以上暂合计为31373.4元。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周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140号

  孟浩然:本院受理原告曹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1790号

  李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2444号

  陈小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仰义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3370号

  余亦飞:本院受理原告林玉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3771号

  王淑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4-22 2 2021年04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