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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2日

  (2021)浙0381民初2797号

  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艾迪诉被告郭天华及第三人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夏克明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6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113号

  彭蓓蕾: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诉你、张津豪、金露阳、叶品海、张献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948号

  何浪、郑缤霞:本院受理原告顾莺与被告何浪、郑缤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588号

  潘一鸣(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8801190914):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康慈医院诉被告杨守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守凤法定代理人潘一鸣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386号

  黄继国:本院受理原告王维民与被告黄继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6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7月13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123号

  孙达汉:本院受理原告杨朝阳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123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杨朝阳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55000,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10:30至11: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609号

  李婷婷、王杰:本院受理原告(2020)浙0782民初20609号何建英诉被告李婷婷、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李婷婷、王杰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建英货款5104元;二、驳回原告何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李婷婷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587号

  林友把:本院受理原告季晓莺与被告林友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林友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季晓莺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10:00至10:3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37号

  余秀秀:本院受理原告雷柳青与被告尹妍、尹春玲、王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尹妍、尹春玲、王伟、余秀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1575.7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3、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1年7月7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15号

  东阳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5法庭(地址:东阳市人民路56号)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395号

  何云侠: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云侠、何云皓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何云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106183.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33726.39元从2019年7月31日起,其中26137.28元从2019年11月25日起,其中26126.3元从2020年3月30日起,其中20193.31元从2020年7月28日起,均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原告就上述债务对被告何云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92V30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7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2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62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胡杏元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7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3日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726号

  吴文浩:本院受理原告朱世亮与被告吴文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000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18号

  郑云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原告车辆赔偿款合计32240.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022号

  兰利峰: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新大新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02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24857元及利息(以1977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95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133号

  郑智(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031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33100.52元,本金24275.21元,利息4491.79元,违约金4333.5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10月22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之);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毅、朱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137号

  陈舜祥(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3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舜祥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77369.97元,本金57444.74元,利息13594.51元,违约金6330.7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0年10月22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之);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毅、朱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678号

  王欢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诉被告王欢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欢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376.32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136007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月利率2%),上述金额暂计为235383.3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琪、黄伟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684号

  徐林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诉被告徐林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徐林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316.47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1月17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61307.95元,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月利率2%),上述金额暂计为110624.4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琪、黄伟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686号

  王富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诉被告王富清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王富清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3254.47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207969.12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月利率2%),上述金额暂计为311223.59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琪、黄伟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115号

  金霞(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凤湾村):本院受理原告刘斯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斯海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金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190号

  朱淑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东天目村2组梅家头132号):本院受理原告张剑飞与被告朱淑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朱淑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剑飞借款本金150000元,以自2016年2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每月2500元计算的利息135833元,并继续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支付完毕止。如果被告朱淑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7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淑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环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3月26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6048号被告为杭州英豪斯健身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开庭时间“2021年6日14日9时0分”应为“2021年6日23日9时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4-22 2 2021年04月2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