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的老员工骗取公司核心技术生产同类产品
宁波审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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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技术源代码
据介绍,被侵权的音王公司系全球音视频智能化集成产业龙头企业。2015年,音王公司通过相关安排,委托德国某公司研发小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并利用德国公司工程师乌里研发的“最佳的压缩器”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全球首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该产品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音王公司所有。
2005年,大专学历的郑某进入音王公司,到案发前已升为公司研发中心副主任。
身为技术团队核心人员,郑某早早地看到了数字调音台广阔的市场前景。2016年底到2017年初,他产生了从音王公司辞职后自己“单干”的想法。他拉拢时任音王公司电子工程师丘某以及电子辅助设计师文某、郑某的外甥贺某入伙,四人组建微信群,共同商议成立新公司事宜,并完成各自的出资。郑某还安排贺某在音王公司学习数字调音台的安装、生产等相关技术操作。
2017年2月至3月期间,郑某、丘某等人一直利用音王技术试产样机。同时,郑某授意丘某收集资料。丘某趁德国工程师乌里来音王公司指导工作之机,伺机从乌里的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
以代保管为名骗取核心技术
除了技术源代码,郑某还骗取了载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
起诉书指控,2018年4月至5月,郑某骗取音王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存储于专门服务器的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并指使丘某进行筛选并备份于移动硬盘中,以备使用。上述“三项技术信息”亦属于商业秘密。
昨天的法庭上,郑某始终强调,三项技术信息并不是他“骗取”的。
而在公诉人的举证中,从时间轴以及郑某获取该U盘的手法来看,实际上他是早有预谋,且有心欺骗。
公诉人指出,2018年4月,在音王公司参加德国法兰克福展会时,郑某向公司提出,由于英国公司的技术人员不稳定,他担心核心技术泄露,提议由他代为保管。之后,英国公司负责人将拷有案涉核心技术的U盘寄回国内,收件人便是郑某。
至此,复制音王同类调音台的所有技术全部到位。三个月后,郑某从音王公司离职,带走存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
“如果当时音王公司知道你要离职,他们会将这个U盘交给你保管吗?”公诉人问道。
“不会。”郑某回答。
公诉人认为,郑某令音王公司对他陷入错误认识,将装有核心技术的U盘交由他保管,郑某的行为就是“骗取”。
离职时,郑某编造了深圳叔叔患有重病,要帮其打理游乐场的虚假理由。音王公司多次挽留无果后还聘请其为高级顾问,此后每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但实际情况是,根据起诉书的描述,2019年3月,郑某等人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利用音王“最佳的压缩器”技术密点和U盘生产、销售数字调音台。2019年8月,音王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侵权调音台后报案。
经查,至案发时,郑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资料共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1205台,给音王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经鉴定,音王公司所主张的“最佳的压缩器”以及“三项技术信息”均系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与现场查扣的存储设备中或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其中,“三项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害人害己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丘某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根据公诉方申请通知四名鉴定人出庭作证。检辩双方围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被害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涉案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评估及权属、侵权调音台数量认定、被害单位损失计算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被害单位音王公司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郑某、丘某作了最后陈述。
综合相关情节,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叶伟忠检察长指出,此案涉及的商业秘密是音王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非法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发展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更为法律所不容许。
宣判后,陈志君院长也当庭指出,作为产权人的企业,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加大保护投入,强化保护措施,努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