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3日
(2021)浙0206民初1689号
河南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河南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单位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河南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8945元;2、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上述赔偿款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河南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承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67号
温州嘉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吴美兰(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1****3221)、林清牙(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7****80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联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嘉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吴美兰、林清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温州嘉豪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车款1271000 元(在原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86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27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 判令被告吴美兰、林清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以此次开庭时间为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390号
齐莉莉、齐杰、王运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莉莉、齐杰、王运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为其向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款47800.3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每期代偿金额作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每期代偿之日第二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应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027号
贾伟、何爱桃: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伟、何爱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058号
陈吉民、赵立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吉民、赵立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明法庭江东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942号
宁波益泓康沅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秋燕与被告宁波益泓康沅医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933号
杨宗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戴显强与被告杨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 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418号
姜笛:本院受理原告邓蕾与被告姜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09时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592号
黄士峰: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748号
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建兴、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8:45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597号
张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民初5103号
徐再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3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再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贷款本金164660.35元及截至2020年7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2012.77元,并支付按本金164660.35元按年利率18.25%支付自2020年7月 23日起至款清日止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3833元,减半收取191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 566.60元,由被告徐再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6破16号之一
2019年10月12日,本院根据胡庆奎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奔奔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目前债务人宁波奔奔电器有限公司已确认债权14520928.78元,除管理人清收其银行存款、对外应收账款等取得货币资产466381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分配财产。现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已分配完结,向法院提请终结宁波奔奔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于2020年4月12日裁定宁波奔奔电器有限公司终结破产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872号
周志强(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2811):宁波震飞塑机制造有限公司 与周志强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7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2249号
王益鹏:原告慈溪市佳誉织造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2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230号
王善春、朱强:本院受理原告杜美芹与被告王善春、朱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杨文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王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王善春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26524.60元,被告朱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杨文锟赔偿原告18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王帅赔偿原告18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14时45分在本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99号
葛攀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美德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葛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美德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8222.50元,并赔偿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被告葛攀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770号
李灵:本院受理原告姚红金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下午2:00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47号
罗成: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焕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焕迪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66号
顾慧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克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克纯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6600元,合计66600元。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计732.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835号
唐川(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85****1118):本院受理甘文平与唐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支付光纤熔接劳务费用348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595号
王明宁(身份证号:3303291980****1238):原告李佐强与被告王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明宁返还原告李佐强借款150277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计1653元,由被告王明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明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佐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09号
黄晓靖(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1759):本院受理原告卜汝明与被告黄晓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04破5号
本院根据徐杜倩、吴凤娟和马王春的申请,于2021年3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29日指定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26号;邮政编码:312300;联系人:钟鸣、陈聪;联系电话:13758522176、1588830063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止)。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中英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340号
方三愚:本院受理原告缪朱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方三愚立即偿还借款3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夏克明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6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647号
姚磊鑫: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651号
姚磊鑫: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1895号
陈珠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丰与被告陈珠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5399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15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731号
沈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斌与被告沈渊、沈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沈渊支付原告代偿款152318.6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152318.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判令被告沈萍对上述款项在被告沈渊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2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破1号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裁定受理安吉尚品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尚品公司的管理人。尚品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21日前向尚品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189 号7 楼;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826726578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尚品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 年5 月28 日上午9 时30 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595号
李宏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永亨与被告李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李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永亨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李宏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340号
史钢毅:本院受理原告潘勇与被告史钢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史钢毅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3日10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520号
林怀壹 :本院受理原告丁海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丁海峰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水泥款40000元及利息25200元(从2015年10月30日按月息1分暂计算至2021年1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方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上午9时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095号
黄仙凤、陈文伟:本院受理原告武义众利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黄仙凤、陈文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赔偿武义众利木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杨志坚、平阳如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债权范围内的损失7071552元,并将该款归入武义众利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范围;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8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248号
余光云:原告黄新与被告余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7248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97号
应振武:本院受理原告董旭亮与被告应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316
丁博览: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永锋水暖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丁博览支付原告水暖材料94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下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926号
楼铭鉴、吴秀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根富与被告楼铭鉴、吴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楼铭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根富借款本金19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根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1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865元,由被告楼铭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493号
王文赞: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忠和与被告王文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王文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忠和货款6703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70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26元,由被告王文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102号
楼金良:本院受理原告郑淑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2930号
杨友正:本院受理原告罗菊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02民初6432号
陈建勇、叶建会:本院受理原告李水娇诉被告陈建勇、叶建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9时20分在南城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