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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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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3日

  (2020)浙0102民初4517号

  杭州时空健身有限公司:原告陈萱诉被告杭州时空健身有限公司、陈小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7号

  王泳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泳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7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6632号

  金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英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二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211号

  王先颂: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22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631号

  陈秀清: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263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450号

  茹卫平、巴掌女:本院受理原告丁毅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709号

  潘国文:本院受理原告鲜玖章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8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677号

  杭州耶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琴琴:本院受理原告谭玲与被告杭州耶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琴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078号

  金式麦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汪成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式麦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汪成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189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毛苏明、程春芳与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64号

  曲楠:本院受理原告金雁诉被告曲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91号之一

  彭龙:本院对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7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6026号

  郑依楼:本院对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6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58号

  范良孟:本院对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6元,减半收取1658元,由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67号

  刘加伟、韩玉福: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加伟、韩玉福与第三人凌海司机之家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018号

  马飞龙、解树萍: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飞龙、解树萍、太原捷百通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59号

  崔震、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远信物流有限公司、伊长军: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崔震、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远信物流有限公司、伊长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下年14: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27号

  宋彩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洲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彩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10: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81号

  吉林省远信物流有限公司、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德旭、陈均、吉林省远信物流有限公司、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97号

  杭州旗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覃婉蓉:本院已受理原告何丹、戴丽莉诉被告杭州旗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覃婉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606号

  杭州古早永乐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大为诉被告杭州古早永乐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7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651号

  武纪雪:本院受理原告张莺燕诉被告武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920号

  颜厥亮、黄兴瑜: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厥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9172.69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20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为7655.96元,此后违约金以59172.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黄兴瑜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颜厥亮、黄兴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8元,由被告颜厥亮、黄兴瑜负担73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851号

  孙梅芬:本院受理原告杨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1572.6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5日的利息3446.58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97号

  张道星(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乌岭村):本院受理原告俞小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道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小勇货款152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2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6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为止)。如果被告张道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张道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1148号

  胡俊腾:原告方承伟诉胡俊腾、汪华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日上午9:0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破3号

  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浙0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日至2021年6月30日,向管理人依法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据。(联系人: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A幢10层;邮政编码:315000;联系电话:0574-86372973/13738812720;债权申报示范文本电子稿如有需要可联系破产管理人。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法清算,宁波赛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下午14:00,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66号

  幸佐武(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5****0011):本院受理的原告元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幸佐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幸佐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元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604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 6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06元,由被告幸佐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4783号

  王海沣(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4****3014):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海波诉被告王海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5000元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的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47号

  陈晓红(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8****3802):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纪浩诉被告陈晓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红向原告李纪浩支付保险理赔款41171.02元,并支付以41171.02元为基数的利息(201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李纪浩就被告陈晓红名下车牌号为川AA39R7的小型客车(车架号LSGGF53W8FH108696)享有抵押权,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李纪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4.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064.5元,由被告陈晓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760号

  张云国(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95****4613):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建诉被告张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借款利息44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2000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0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290号

  江苏超嵘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锦辉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超嵘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付加工费198928.2元 ;二、被告承担贷款利息5000元;三、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7月15日上午9时在古林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944号

  申智威(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1****643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申时南、申智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申时南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2722.23元、手续费818元,逾期利息204.68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4日);2.判令被告申智威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对被告申时南提供的抵押物贵BAN498车辆车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09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957号

  李六月姐(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82****802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六月姐、权寿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权寿成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20456.70元,手续费433.20元、逾期利息223.21元,违约金709.99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91元;3.判令被告李六月姐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就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青A3V985车辆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09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1060号

  赵正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2913):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佳薇与被告赵正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正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佳薇报酬50 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赵正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18号

  孙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11号

  张树来(公民身份号码:3708221976****121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张树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树来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2900元、利息263.9元、罚息783.01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0年6月15日止,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树来应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上述一、二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树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649号

  赵定康(公民身份号码:3426262002****4574):本院受理原告毕建英与被告赵定康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定康应赔偿原告毕建英损失99946.1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毕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毕建英负担17元,由被告赵定康负担1147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赵定康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83号

  李小林(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5419)、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原告何旺德与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何旺德劳务工资25000元;二、被告李小林对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41号

  李丕敬(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343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丕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丕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代偿款705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782元,由被告李丕敬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丕敬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039号 

  张立平(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6****102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振兴保险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9 76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2日为3 868.80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6日8时4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4-23 2 2021年04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