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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8日

  (2021)浙03民初190号  永嘉县瓯北镇金文良副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瓯北镇金文良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586号  雷铭: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才、黄泽民与被告温州陆海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雷铭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528号  刘艳: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辉、刘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35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4354号  李金旺: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远达机械有限公司诉戴银标、李金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戴银标缴纳出资款30万元;2、要求被告李金旺缴纳出资款20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吴国豪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4396号  缪云生:本院受理原告蔡胜杰诉你与蔡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9999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长缪正坚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1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003号  高荣生:本院受理原告周成刚与被告高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7003号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告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高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成刚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高荣生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荣生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周成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1破7号之三  因海宁市鼎兴经编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按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管理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裁定,终结海宁市鼎兴经编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民初34号  浙江维尼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新生、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博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夏联合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修明诉被告陈利锋、徐昌盛、浙江维尼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军、朱强、徐新生、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博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夏联合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644号  吴惠强、吴才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尧轩与被告吴惠强、吴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1、被告2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2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7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4日,计102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3067号  程爱仙、程国华:本院受理浙江德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796号  吴建清:本院受理原告余海田与吴建清、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建清支付工行3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巴巴零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879号  永康市铠沃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下里溪工业区兴安大道6号3楼南面;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王大路地段(武义华琳工具厂内):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富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铠沃工具有限公司、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康市铠沃工具有限公司、武义县施兆德工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永康市富英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3569.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8日10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308号  吴冠令: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嘉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3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欠款127915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566号  许操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南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特1187号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叶仙龙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叶仙龙称被申请人罗彩金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于1986年和丈夫叶开德吵架后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于2015年2月2日向峰江派出所报案后注销户口,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人罗彩金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罗彩金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罗彩金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罗彩金情况,向本院报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23号  刘才满(身份证号码3302261971****261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刘才满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14646.72元,本金9934.55元,利息1798.33元,违约金2913.8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3月3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萍、人民陪审员胡德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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