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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5月24日

  (2021)浙0102民初2275号 

  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云塑薄膜工业有限公司、毛协勤、余梅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义乌市光耀建材有限公司、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孚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云塑薄膜工业有限公司、毛协勤、余梅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2275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558号

  何帅:本院受理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558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4082号

  葛洪刚、杭州鼎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朝武诉被告葛洪刚、第三人杭州鼎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租金、押金、支付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79号

  杭州润之泽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甘麦饮品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6民初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993号

  杨亿: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84号

  陈栋: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陈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783号

  吴旭洋:本院审理原告来国建诉被告陈宏伟、齐孝岳、吴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78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893号

  浙江希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祝玉芽、祝斌忠:本院对原告斯日古楞诉被告浙江希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祝玉芽、祝斌忠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463号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海棠童装店:本院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海棠童装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海棠童装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海棠童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5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海棠童装店负担149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989号

  冯悦:本院对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9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896号

  褚礼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褚礼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浙0191民初89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褚礼军支付欠缴车辆租金2540元;2、判令被告褚礼军返还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交通违法罚款金11500元;3、判令被告褚礼军赔偿车辆损失4000元;4、判令被告褚礼军支付违约金8402元;5、判令被告褚礼军支付收车费5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褚礼军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对租金、违约金、违章等情况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出租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多次违章并不予处理,造成车辆有损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897号

  成建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建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浙0191民初89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成建峰支付欠缴车辆租金9720元;2、判令被告成建峰赔偿车辆损失400元;3、判令被告成建峰支付违约金3000元;4、判令被告成建峰军支付拖车费500元;5、判令被告成建峰返还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通违法款1065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成建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对租金、违约金、违章等情况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出租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多次违章并不予处理,造成车辆有损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264号

  潘丽琴:原告朱正方与你及姚振灵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代偿款178035.27元,被告姚振灵对你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5日09时0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号

  刘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波诉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肖波借款31600元;二、驳回原告肖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6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刘平负担9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5177号

  孙贤卫(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7139):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行军与被告孙贤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8000元及利息23520元,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金额为20540元,并以借款本金6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9日逾期利息金额为6108.6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938号

  黄莉(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930121782X):本院受理的原告宋超与被告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超借款本金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75元,由被告黄莉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62号

  吴冉冉(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8****7267)、彭成龙(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4****1615):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冉冉、彭成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冉冉、彭成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48216.89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赔偿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其中11783.55元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11943.68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计算,11 944.90元自2020年5月9日起计算,112544.76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二、被告吴冉冉、彭成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71元,减半收取1735.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吴冉冉、彭成龙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106号

  杨坤才(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5****1214)、宁波惠林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坤才、宁波惠林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杨坤才向原告归还剩余应还本金16876.73元、逾期利息541.92元、逾期罚息86.13元、提前还款利息29.1元,合计17533.88元,并支付以本金16876.7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2、被告宁波惠林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坤才的债权承担担保比例为30%的连带还款责任;4、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杨坤才名下的浙B338P8(车架号LSVAM4182C2192418)朗逸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180号

  宁波新其塑胶有限公司、崔其远(公民身份号码:4412821979****04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优胜模具厂与被告宁波新其塑胶有限公司、崔其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优胜模具厂支付原告抛光费用114 55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崔其远对上述第一项诉请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宁波新其塑胶有限公司、崔其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30号

  王志斌(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0****1014):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王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4808.1元,支付截止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399.24元,罚息6096.75元,复利25.0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按编号(20102000)浙商银个循电字(2017)第00617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电子银行)计收,利随本清》】;暂合计101329.14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83号

  张磊、王琴: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王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277号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44号

  张远立:本院受理的原告杜章辉与被告张远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张远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杜章辉各项损失合计31528.58元;二、驳回原告杜章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杜章辉负担15元,被告张远立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818号

  赵世耀: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租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世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手机剩余买断款3212.2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租赁物官方零售价54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年浙0681民初3769号

  诸暨市雄登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姜小华诉你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年浙0681民初37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4694号

  于月华:本院受理原告徐炳炎与被告于月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10378号

  江国清:本院受理原告周爱珍诉被告江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103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835号

  陈慧涛、陈军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慧涛、陈军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7657号

  张灵芝: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中亨鞋材厂与被告张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7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1552号

  叶雪荣: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林与被告叶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21民初1552号],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8460元,自起诉之日到支付之日按78460元为基数,以公布的银行业间同业拆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之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1746号

  俞紫桥:本院受理原告顾中正与被告俞紫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21民初1746号],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3090号

  虞林峰: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源远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虞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155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经济损失;2、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7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日15时0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4679号

  陈楠: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679号原告陆琴与被告陈楠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琴与被告陈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琴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琴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706号  

  湖州车厘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706号湖州鼎鲜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车厘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人民币9311.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989号  

  郭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杰与被告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3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9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362号  

  钟会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火宝与被告钟会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8904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31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952号  

  邬小丽: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银毛与被告蔡临胜、邬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临胜、邬小丽返还原告王银毛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始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蔡临胜、邬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银毛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1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75元,由原告王银毛负担495元,由被告蔡临胜、邬小丽负担7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66号

  史绵辉、徐芸:本院受理原告何荣华为与被告史绵辉、徐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7060号

  叶怀染:本院受理原告刘宗云与被告叶怀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涂饰材料款41797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1号

  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北京中盛恒丰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浙0783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9-86628439)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9月1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法庭第2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842号

  沈德全: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发一角塑料装饰材料厂诉被告沈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沈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发一角塑料装饰材料厂货款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沈德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5-24 2 2021年05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