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5月24日
(2020)浙0726民初4736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石荷英与被告罗福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罗福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石荷英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76元,由被告罗福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153号
郑志奇:本院受理原告朱娟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21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借款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707号
陈春英: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7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8月18日)。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透支本金29724.45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截至2020年8月27日应付的利息7599.7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39.36元,手续费9元,合计款项39072.6元,之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08月1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556号
施小兰、林杨红:本院受理原告梁光武诉被告施小兰、林杨红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施小兰支付代偿款444836.23元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2月20日为75956元;判令被告林杨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施小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D23J1号的小型轿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除去第一抵押权人债权后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剑、胡德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147号
金银红(身份证号码:3303821985****59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银红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金银红偿付全部本金28112.39元、利息8076.79元、费用1118.83元,合计人民币37308.01元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颊马剑、胡德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226号
谢仙林(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187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仙林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谢仙林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金额27408.27元,本金19968元,利息3142.22元,违约金4298.05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3月5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剑、胡德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242号
罗文琴(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596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文琴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罗文琴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金额35894.34元,本金25565.60元,利息5023.27元,违约金5305.47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3月5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剑、胡德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8月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730号
牟秀贞(身份证号码3326021975****3725):本院受理原告任金全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牟秀贞偿还借款人民币18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航远、人民陪审员梁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21民初1029号
朱景华(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礁下瓯江路28号):本院受理原告叶侠呈诉被告朱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102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 年4 月9 日裁定受理温州东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德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 年6 月15 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机场大道5052 号诚远大厦2106 室;邮编:325000;联系人:潘修邓、项帆昊;联系电话:15888400558、15057798356)。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 年6 月22日上午9:00 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80号
沈雪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玉文与被告沈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00元(拾万圆整),并赔偿原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