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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5月27日

  (2020)浙0383破20号之一  本院审理的温州鼎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存在债权补充核查、资产处置等情况,无法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已作出(2020)浙0383破20号之一决定书,决定本案转为普通方式审理。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734号    黄晓铭,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东村小鸡兜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507302112。  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培春与被告黄晓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528号    王超峰,男, 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花林村徐洪村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9404287310。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正明与被告王超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自2020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的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750号    汤春祥,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神墩村罗四圩2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004081819。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琴芳与被告汤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汤春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琴芳借款本金3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31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85%,自2021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汤春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23破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吉工公司的管理人,吉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22日前向吉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402室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人:陶江;联系电话:0572-5012306,1985727508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吉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835号  陆珍八:本院受理原告袁德龙与被告陆珍八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案袁德龙诉请本院判令:1.要求与陆珍八离婚;2.女儿袁雪云、袁子茗由袁德龙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陆珍八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9日9点00分在天子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685号  张明德:本院受理原告许爱菊诉张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明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爱菊借款2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10元,由被告张明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187号  傅忆鑫:本院受理原告张林龙诉被告傅忆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傅忆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林龙借款136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傅忆鑫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20号之二  2020年8月10日,本院根据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裁定宣告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锦绣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890号  刘国君、斯美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力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国君、斯美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974号  赖友翠: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王鑫墙画商行为与被告赖友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2680号  廖远益:本院受理原告冯绍倫为与被告廖远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9302号  贵州合智印刷有限公司、顾富贤、张玉碧、赵瑞、张锦鸿:本院受理原告义乌联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合智印刷有限公司、顾富贤、张玉碧、赵瑞、张锦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30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贵州合智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义乌联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顾富贤、张玉碧、赵瑞、张锦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2元、由被告贵州合智印刷有限公司、顾富贤、张玉碧、赵瑞、张锦鸿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贵州合智印刷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3破7号  本院根据陈礼晖的申请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24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09室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张律师13655790401、陈律师18858991988,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6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破6号  本院根据王飞的申请于2021年5月17日裁定受理了武义腾宇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21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腾宇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腾宇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武义腾宇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何律师15088272606、郑律师1373899086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腾宇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腾宇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腾宇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6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星期二)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破5号  本院根据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5月1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17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20日前,向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一楼;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6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800号  廖高杨(330723198601125374):本院受理原告韩玉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廖高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韩玉章借款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也即2021年3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廖高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699号  黄水清: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光善与被告黄水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郑霞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攀东、许红霞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9月6日上午9:3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2民初2292号  林封府、李黄香:本院受理原告徐昌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相关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林封府、李黄香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损失。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082号  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临海上盘分公司、金素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旺龙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0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3608.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请求判令被告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临海上盘分公司对上货款项中的877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判令被告金素女对被告台州市新江厦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1民初2111号  蒋志洪:本院受理原告倪招仙诉你、倪江兴、倪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因被告倪江兴、倪江秀已归还原告一半的借款及利息,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江兴、倪江秀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蒋志洪归还借款4911元及利息5259.68元(已计算至2021年2月8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0.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孝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严志花、朱云招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5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开庭地点在本院马涧法庭第一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3555号  廖巧珍:本院受理原告林佳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3月26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2民初817号,案号应为“(2021)浙0102民初817号”,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5月2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952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8月9日14时3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5月1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4891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5-27 2 2021年05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