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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父母离婚,20万抚养费给付成纠纷

法院尊重孩子请求:按月支付

  《三湘都市报》 杨昱 文天骄 

  在少年民事审判中,往往儿童的声音总被父母代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引入儿童能动自治,要求涉事儿童参与庭审并说出自己的心声。

  近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当母亲提出“爸爸需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时,孩子坚持,“爸爸给抚养费,分期按月给。”

  最终,法院支持了孩子的诉求。

  法庭上孩子说出自己想法

  2011年3月,刘靓与张钢结婚,并于当年8月生下儿子小毅。

  2019年11月,小毅刚满8岁,却不得不面对父母的离异。刘靓与张钢离婚并约定,房屋归女方,女方补偿25万元;儿子归女方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担。

  离婚后,刘靓多次与张钢沟通,以房屋分割款折抵抚养费。2020年12月25日,张钢起诉刘靓支付房屋分割款,经法院调解,刘靓支付了10万元,还有15万元尚未支付。

  2021年3月,天心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小毅与被告张钢抚养费纠纷一案。按照儿童能动自治要求,法院要求小毅参加庭审。庭审中,刘靓作为小毅的法定代理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钢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

  对此,张钢不同意一次性给付。他认为,小毅是2020年9月1日才转学至刘靓处共同生活的,此前刘靓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不是我不愿支付抚养费,只是支付方式和金额与刘靓存在差异,我现在一年的收入还不到5万元。”

  听到这些,小毅反驳了母亲的观点,向法庭表示,“爸爸给抚养费,分期按月给。”

  法院:尊重孩子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小毅作为未成年子女,有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而其母亲刘靓作为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利代理其提出相应权利主张。庭审中,小毅与母亲的诉求与主张出现了差异与冲突。

  《民法典》将抚养纠纷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回到本案中,即应首要保障作为权利主体的小毅个体权利利益最大化。如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即应重点考虑儿童的能动自治。

  儿童能动自治,指的是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中,认知到儿童是权利主体而非权利客体,是权利的真正拥有者,在此认知基础上充分考虑与尊重儿童自身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及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我要求与意识,让儿童决定或选择需要的权利与结果,而不是仅单纯的考虑来自于家庭、成人的价值评判体系与诉求。

  小毅作为10岁儿童,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条件及对父母抚养费支付的要求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其明确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的诉求,法院认为,应当予以尊重。

  最终,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钢每月支付生活费1100元,直至小毅年满18周岁,并凭票据承担一半的医疗费、教育费。(文中均为化名)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7 法院尊重孩子请求:按月支付 2021-05-27 2 2021年05月27日 星期四